关于婚后新购买的房产如何归一方所有

2021-03-08 17:31:22 字数 5816 阅读 4630

1楼:勤奋的陆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可以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前提是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也即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首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

因此,婚后购置的房屋,无论其房款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就房屋产权进行约定。这种财产处理过程中“约定优先适用于法定”的原则更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约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约定处理的房屋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或者家庭共有的房屋擅自处理。否则,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该行为无效。

2,约定的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即该约定是双方自愿平等做出的选择。

3,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最后,约定最好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房屋产权协议,当事人无须就其效力再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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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连续8年递增,2012年全国有238.8万对夫妻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房产之争往往是案件的核心。

北京的董先生与汪女士婚前确立恋爱关系后购房,董先生曾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将首付款交由汪女士,汪女士出面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将房屋落户在自己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

2011年初,汪女士起诉离婚,主张房屋是其个人财产。董先生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房产应为双方共有。汪女士认为董先生转账给自己的款项是彩礼,没有实际用于购房。

今年2月下旬,法院判决认为,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认定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归汪女士所有,但应给付董先生近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同样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房屋落户女方名下的案件,处理结果并不一样。为了结婚,北京李先生出资42万元,丁女士出资10万元付了房屋首付,将房屋落户在丁女士名下,婚后共同还款。

2012年3月,丁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房屋登记在她个人名下,且是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应是其个人财产。而李先生则认为自己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及后续的大部分费用,从出资情况看,自己才是房屋的主人,至少房屋产权应为共同所有。

此案件最终由法院主持调解结案,房屋归丁女士所有,丁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了婚前出资和婚后部分还贷及相应的增值款。

上述两起案例适用的是《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案例二是当前基层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做法,更多从物权法角度出发,将登记作为重要参考标准,最终认定财产归个人所有;而案例一考虑了婚姻身份的特殊性,认定财产共有,进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现。

事实上,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前,这种现象就已存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解释说,“《司法解释三》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统一司法裁判,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

但《司法解释三》施行后,仍然有较大争议。不少人认为,《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约定、婚前按揭房屋产权等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男方买房、夫妻共有的传统习俗,甚至还激化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矛盾。

《司法解释三》本身不是立法,它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而对婚姻法相关法条做出的阐释。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杨晓林说,“我们的法律往往比较抽象,《司法解释三》中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房产条款,表述过于概括,没有涵盖现实生活的常见情况,造成学者、法官及律师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国现行婚姻法修订于2001年,而物权法的出台是2007年。在司法实践中,当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出现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还是物权法,或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在法学界,有两派观点:不少民法学家认为,婚姻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处理夫妻间的财产纠纷,与处理一般民事主体间财产纠纷类似,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即可;而多数婚姻法学家则认为,婚姻身份具有特殊性,应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

北京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认为:“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在处理夫妻间财产纠纷时,不能机械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应充分考虑婚姻的特殊性,适当向女方倾斜。”

孙若军也认为,“从法律适用上讲,婚姻法为特别法,物权法、合同法为普通法,当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规定相冲突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从事婚姻案件审判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介绍,“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是以共有为原则,个人约定为例外。《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正好与之相反。

该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别为各子女个人的财产,或者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由于相互矛盾,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往往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有的坚持适用婚姻法,有的则适用《司法解释三》,从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他认为,《司法解释三》没有处理好具有身份属性的夫妻财产与一般财产的关系,将一般财产法原理完全适用于夫妻财产,造成夫妻身份关系与夫妻财产关系绝对分离,使夫妻财产纠纷复杂化,法官难以把握。

杨晓林说,“《司法解释三》实施近两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处理呈现两个极端:一是房产登记绝对化,即不管出资情况如何,登记是谁的名字,房产就归谁所有;二是出资绝对化,即不管房产登记是谁的名字,谁出资,房产就归谁所有。”

2楼:匿名用户

一、婚后新购置的房产法律上肯定定义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你想独有,不是说房产证上只写你名字那么简单。

二、解决方法:首先房产证等权属证明的署名是你;再者你们夫妻双方有一个共同起草的声明材料(内容即是你的爱人放弃对这套产权的要求,并注明购置款非夫妻共同劳动所得);最后最重要的声明材料必须到公证部门公证以生效。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以但不经济,并且很麻烦。比如,用你父母的名义赠与,归你一方财产,但你在过户房产方面还要缴纳不小数额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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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3楼:懂我丽丽

婚后单独再买一套房,在法律上也会定义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想将其作为个人的财产,首先建议办理房产证等权属证明的署名是本人的材料,其次且夫妻双方需要共同起草一份声明,并且声明必须到公证部门公证生效。关于将房屋赠予这个形式,办理起来流程较为复杂,且需要缴纳相关的税,比较麻烦且不经济。

1、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财产确权的手段,在婚后不适用。

2、婚后新购置的房产法律上肯定定义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你想独有,不是说房产证上只写你名字那么简单,最好的解决方法个人认为应该是:

①、房产证等权属证明的署名是你;

②、你们夫妻双方有一个共同起草的声明材料(内容即是你的妻子放弃对这套产权的要求,并注明购置款非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当然这么写对你妻子的心理有点伤害);

③、声明材料必须到公证部门公证以生效。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条不经济,并且很麻烦。比如,您用你父母的名义赠与,归您一方财产,这里也最好还是有上述第二条中的第二项说明材料。并且以后你在过户房产方面还要缴纳不小数额的税。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屋,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

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4楼:找法网

婚后新购买的房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父母明确表明赠予给一方的房产也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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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

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

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关于买只有购房合同收据,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你是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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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一本关于心理学方面的书籍,想学会如何看懂别人,人心

1楼 匿名用户 你好,我是有一定心理学基础的。需要告诉你的是心理学不是教人看懂别人,读人心的。你说的那种书仅仅是帮助人提高人际交往技巧的实用书籍而已,不是心理学书籍。 推荐一本心理学的书,就是要能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看穿别人的心里。万分感谢。 200 2楼 匿名用户 1 国外的心理学方面的书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