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绯剑恒
这要看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本身的性质。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可优先受偿债权的,则不能优先受偿。行使代位权本身不产生使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
可能说得比较拗口,举个几个例子:a对b拥有优先受偿债权,b对c拥有一般债权,a代位行使b对c的债权,但a对c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反之,a对b拥有一般债权,b对c拥有优先受偿债权,a代位行使b对c的债权,a对c享有优先受偿权
2楼:司考我知道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受偿是否可以,有哪些相关法
3楼:未来法律
您好,代位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的产物。根据大陆法系的立法逻辑,债法应受相对性规则的制约。由此,决定债的效力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中产生,即只有特定债权人才享有其权利和受领权。
但债法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相对性作了相应修正,使债权具有对外的效力,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扩张权的争议颇多,但通说认为其应是一种特别的形成权。说其是形成权,是因为债权人可以自己单方意志变动一定的法律关系;说其特别,是因为债权人在传统民法上代位权行使不是直接取得行为的后果,而是为债务人管理其财产。
传统理论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其行使的代位权所得的利益应加入债务人总财产之内,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财产,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和抵消自己的债务。这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入库规则”。
债务人的权利经债权人行使后,其权利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学说上有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认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强制执行,其效果利益仍归于债务人。
既然法无明文规定,债务人的权利处分权,不应因此受到限制。如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可定说认为,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如仍得自由处分权利,代位权制度如同虚设。债务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权处分其权利,保证各债权人分享权利,债权人对此不得干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履行债务时也必须向债务人本人为之。如债务人不愿受领时,债权人可代为受领,并只能将代为受领的标的物作为一般债权的共同担保,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己的债权或优先受偿,而必须为其他债权人共同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肯定说合理性在于: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目的,就是维护债务人全部的财产和财产利益,为债权担保,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利益仍可抛弃免除或转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失去了意义。
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代位权的行使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将代位权行使变传统的“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财产,这一点上引起许多学者关于“是否代位权债权人具有的是一种民事优先权”的争议。从我国的司法理论结合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它不具有民事优先权的一般特征,从而有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在坚持了“入库规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的法律制度。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直接履行债务,使行使代位权的主动代位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法律结果,其他不主动行使自己权利的债务人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不主动审查他们的权利,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可视为放弃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的权利?
4楼:广东李军泽律师
你好!根抄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此复!
代位权人有无优先受偿权?
5楼:匿名用户
我国立法上实质是坚持了入库规则的,代位权人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了法院执法的方便,而简化了程序变为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代位权人无法律上优先受偿权,事实上是
6楼:匿名用户
我国法律并未将“入库规则”纳入,代位权人就其合法行使代位权从此债权人处取得债款,可以优先受偿,直接消灭两个债的关系的一部或全部
7楼:匿名用户
理论上不知道,但实务上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行使代位权有什
8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适用代位权的情形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这怎么理解?
9楼:黎约荣耀
这是指,谁
提起代位权诉讼,谁就优先受偿;
举例:对同一债务人有a、b、c三位债权人,那么这三个债权人可以分别提起自己的“代位权诉讼”;
但是“次债务人”只有1个,其欠债务人的钱也有限,因此是看三个债权人中,谁提起了“代位权诉讼”,谁就可以先优先受偿,即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假设a对次债务人提起了代位权诉讼,则此时a就可以就该笔财产来优先受偿,即优先于bc。
债权人代位权能否优先受偿
10楼:six4氈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该规定促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尝权。
从而排除了“入库规则”的采用。
这样做有三大理由:
其一,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绝受领方式妨碍债权的实现;
其二,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而不能依照几个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或"共同平等受偿",这与民法中债权制度的内在精神是协调一致的;
其三"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它有利于债权的尽早实现,加速民事流转,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即它使债权人能积极主动地保障,维护自身债权的实现,提高对债权的保护力度;反之按"入库规则",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会出现债权人都不会主动积极行使代位权,而是坐享其成,这会严重损伤拿起**,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建立健康良性的市场经济秩序。
代位权诉讼保全了财产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11楼:匿名用户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
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版认定代
位权成立的权,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该规定促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尝权。
12楼:广州雷律师
要看保全财产是否具体抵押登记等情况。
13楼:刘永方律师
财产保全的,没有优先受偿权。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这怎么理解
1楼 黎约荣耀 这是指,谁 提起代位权诉讼,谁就优先受偿 举例 对同一债务人有a b c三位债权人,那么这三个债权人可以分别提起自己的 代位权诉讼 但是 次债务人 只有1个,其欠债务人的钱也有限,因此是看三个债权人中,谁提起了 代位权诉讼 ,谁就可以先优先受偿,即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假设a对次债务人提...
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哪些要件
1楼 华律网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 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 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楼 大律师网 含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
债转股以后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吗
1楼 微湖情 一 有助于改善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是银行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具有监控功能的银行支撑着有效的金融机制,但银行融资如果没能与以连续 易关 系为基础的信息生产或监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银行优化信贷配置的功能也将大打折扣。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是银行与企业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