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板弟弟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它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由于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因而使法律具有了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体系,并统一地普遍地实施,对一切人和事有约束力,具有极高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的权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强制力来建立和维护的,它是任何社会类型的法律的共性,但它在古代社会被变成淫威;另一种是靠法律自身的优良品格如公正、科学、民主、效率等,来建立和维护的。
关于法律的强制力或强制性有三点要作说明:第一,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日本法学家高柳贤三的一个观点颇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认为法律以“强制可能性”为其本质。
他说与法律规范“被破坏之可能性同时,常有外部强制可能性”(高柳贤三:《法律哲学原理》(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版,第210页。)。
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第二,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并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
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法律的强制是通过缜密的程序进行的。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2楼:匿名用户
维护国家尊严;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