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小叉
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特定的人是指发盘中必须有指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盘人可以指定一个,也可指定多个。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将发盘同在各种**上所作的普通商业广告以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或规定确定**的方法。凡包含这三项基本条件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
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
一项发盘必须清楚地表明发盘人愿意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旨,即订约意旨。承受约束的意旨是指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发盘一旦得到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发盘人的订约意旨通常用“发盘”、“递盘”等术语表示,也可按当时的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的以往业务交住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但是,发盘人如果在订约建议中加注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条件,如,“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准”、“以领到进口许可证为准”、“以货物未**为准”或“交易条件仅供参考”等,这就表明,即便对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议的一方也不承受约束。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对方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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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盘的撤回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将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发盘没有生效,因此发盘原则上可以撤回。对此公约规定:
“一项发盘,即使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受盘人。”业务中如果我们发现发出的发盘有误即可按公约的精神采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讯联络方式将发盘撤回(发盘尚未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
发盘的撤销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发盘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盘取消,废除发盘的效力。在发盘撤销这个问题上,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存在着原则上的分歧。公约为协调解决两**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一方面规定发盘可以撤销,一方面对撤销发盘进行了限制。
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盘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盘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盘人”;而公约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1)发盘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公约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受盘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企业在同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国企业进行交易,一般均适用公约。因此,我们必须对公约的上述规定予以特别的重视和了解。
2楼:狸
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一是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三是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其约束;四是发盘必须送达 受盘人。 发盘效力终止的三个原因为:(1)由于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在发盘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受盘人答复,超过了有效期,原发盘即失效;(2)由于受盘人拒绝或还盘;(3)因战争、灾难或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
构成有效发盘应具备哪些条件
3楼:匿名用户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人是指发盘中必须有指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盘人可以指定一个,也可指定多个。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将发盘同在各种**上所作的普通商业广告以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因为,商业广告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不能构成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作出发盘。
但是,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则此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2、内容十分确定。根据《公约》规定,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①标明货物的名称;②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或规定确定**的方法。
凡包含这三项基本条件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
3、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一项发盘必须清楚地表明发盘人愿意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旨,即订约意旨。承受约束的意旨是指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发盘一旦得到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
发盘人的订约意旨通常用“发盘”(offer)、“递盘”(bid)等术语表示,也可按当时的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的以往业务交住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但是,发盘人如果在订约建议中加注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条件,如,“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准”、“以领到进口许可证为准”、“以货物未**为准”或“交易条件仅供参考”等,这就表明,即便对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议的一方也不承受约束。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对方发盘。
简述构成有效接受必须具备的条件
4楼:匿名用户
一、有效接受应当具备的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接受可以口头或书面,或用行动表示。如接到老客户发盘后立即发货或开立信用证。
3、接受应当是无条件的。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字眼,但是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是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应当叫做还盘。
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有效。
二、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
1、实质性变更:**、支付、质量、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限制或修改。
2、非实质性变更:提供某些单据或增加单据分数、提供样品、唛头刷制等
3、如果是非实质性变更,公约规定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不反对,那么就是有效的接受,而不是还盘。
一、逾期接受
《公约》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
第21条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此接受视为有效。
或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表明自传递正常能够及时到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二、接受的生效
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原则:接受的电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受盘人。接受方生效。英美法系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的电函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公约》对书面形式接受的情况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如果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的接受,接受自行动作出时刻起开始生效。
三、接受的撤回
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该接受可以撤回。
而在英美法系中,由于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就此成立,也就不存在接受的撤回了
5楼:匿名用户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就是说,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改变: “有关货物**、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例如:受盘人接受发盘,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还盘。答案:错误。
案例中的公司对外发盘,国外客户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回电接受,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3)接受要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一是做出声明,或口头或书面。二是做出行动,如开立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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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约定性
约定性是公约的突出特点之一。公约虽有约束性,但它不是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强制性的法规,而是订约单位或订约人自愿协商缔结公共约法。它一般不产生于行政管理部门,而是产生于社会团体或民众之间,有一定的民间特色。
它不是正式的法律和法规,对参与者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应。
2、长期适用性
公约所涉及的内容一般都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而公约也具有长期适用性,不会在短时间之内就因为时过境迁而成为废文。制定公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要选择大家共同关心的、有长期意义的原则性事项写入公约。如果发现原有的公约已经过时,则要讨论制定新的公约来取代它。
3、集体监督性
公约一经共众认定,就是订约人的行为和道德规范,每个人都有履行公约的义务,不得违反。同时,它也是人们互相监督的依据,每个人也都有以公约为准则监督别人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违背公约的行为,大家都有权进行批评和谴责。
6楼:匿名用户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
就是说,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改变: “有关货物**、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例如:受盘人接受发盘,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还盘。答案:错误。
案例:公司对外发盘,国外客户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回电接受,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3)接受要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
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第一种方式是做出声明,或口头或书面。
第二种是做出行动,如开立信用证。
发盘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简述发盘应具备的条件。
1楼 夏天肥鱼 第一 发盘是向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第二 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如 发盘 不可撤销发盘 订购 定货 等。 明确规定有效...
发盘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简述发盘应具备的条件
1楼 匿名用户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四个条件 1 发盘是向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3 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例如 1 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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