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淮安浙江人
a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对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作出精辟阐述,提出明确要求,必将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要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遵守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2、宪法是人民民主权利和意愿的直接反映。宪法的形成发展过程,就是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反映民主意愿的过程,就是高度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和共识的过程。要充分认识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发展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真实的体现。
3、宪法是全社会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要始终坚持宪法至上,充分认识宪法作为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
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力量不仅因其地位崇高,更源于其有效实施。坚持不懈加强宪法实施,确保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统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认真履行宪法使命,共同致力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根本制度,明确了国家未来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总的目标,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2、始终恪守宪法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定》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要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3、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体现和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宪法精神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决定》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这是宪法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所包含的规范国家权力和实现公民权利等基本精神,既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更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所有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来落实。
4、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坚决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决定》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制定完善违宪追究制度,对违宪构成要件、违宪责任、违宪追究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使违反宪法的行为及时被制止和纠正,使宪法的最高权威切实得到尊重和维护。
5、坚持党的领导,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我们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深化,也是以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社会主义法治为主要内容的宪法原则的根本体现,是宪法实施的关键所在。
三、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切实增强宪法监督实效
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形式。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
1、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决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又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
2、充分发挥宪法解释作用。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容、含义和界限作出解释,对于保证和监督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至关重要。《决定》强调,“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要建立完善宪法解释制度,明确宪法解释提请的条件、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和受理以及宪法解释案的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具体规定,保证宪法解释贯彻落实,同宪法修改等优势互补,与法律解释等同步推进,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3、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决定》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加强立法监督机构相互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切实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增强备案审查的实际效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
4、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宪法监督。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包括宪法实施本身,每个公民都既有自觉尊重和维护的责任,又有参与监督的权利与义务。
四、宪法的根基在于内心拥护,宪法的伟力源自真诚信仰
宪法只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增强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
1、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12月4日明确为每年的“国家宪法日”,通过宪法教育,让全体人民都认识到宪法既是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规范,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最有力**,充分相信宪法、主动运用宪法,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2、党员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尊严。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和维护宪法中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
3、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仪式通过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有助于增强对宪法的敬畏感,铭记对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有助于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
2楼:丁小儒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没有权威,国家治理就无序。因此,法治中国必须建立在宪法有权威的基础上,否则法治难以推行。
如何完善中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3楼:司马刀剑
宪法的核心精神是权力制约。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来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如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宪法监督权,怎样处理违宪事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在一般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如何得到宪法救济等,都应有一些具体制度和法律规定[5]。
鉴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弊端和困难,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监督法》等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从而使宪法监督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制定监督法律。比如制定《监督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在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
2002年 8 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因此,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加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监督法,对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使宪法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设立专门机构。
也就是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国外实施宪法监督的机构,有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我国设立一个什么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同时是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能在全国人大之外、之上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因此,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施宪法监督之责。
因为设立宪法委员会有宪法的依据,它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也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意见;监督***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设立,将会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后,能向有关机关申诉,消除侵害,并请求给予救济的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解决争议的活动。
宪法诉讼与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有密切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宪法权利通常能成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对象。但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备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体现宪法的全部权利,总会有一些宪法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具体保护,这样就在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
这些空白如果不给予填补,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全面的。我国的现行宪法相对来说比较简括和原则,我国的法律也还谈不上达到了完备无缺的程度。因此,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当然,由于宪法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宪法诉讼应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这种宪法诉讼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门法具体保护的权利,一律由部门法加以保护。这就是宪法诉讼的有限性。
但是当穷尽部门法而对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给予救济和保护时,就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来加以解决。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增强宪法权威、维护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四)完善领导机制。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我们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建立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重要政治保证和前提条件。
因为党在宪法监督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由党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在我国,无论是建立宪法监督制度,还是加强宪法监督工作,都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任何企图消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思想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又必须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的统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监督制度,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监督制度,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执行宪法监督制度,按照宪法监督制度办事。
另外,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代表工人阶级实施政治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因此,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是我党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的需要,更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需要。
(五)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所谓“违宪”是直接违反了宪法的一种形态,它是指一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内容及精神直接相违背。所谓“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对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6]。
违宪审查既可以作为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也可以作为对多数人利益的警告,对多数人行为的警告、限制,让多数人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比较成型的制度,要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把违宪审查置于首要的地位来进行考虑,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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