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体制是什么,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2020-12-25 16:09:45 字数 5145 阅读 8153

1楼:匿名用户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从宪法监督的机关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

1)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见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代议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

2.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1)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2)事后审表现为: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 法规定的立法;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从违宪制裁措施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的措施有:

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

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

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2楼:团长是

一、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规在制定完成后公布实施前,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

这种方法最早见于二战后的1947年意大利宪法,后为各个采取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包括法国所接受。

例如,法国在有关的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前,均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其是否合宪,若判定违宪,则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是指法律已经生效并已开始执行、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进行的审查。分为二种形式:第一种,在法律公布后由**或一定数目的议员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宪性进行裁决。

例如,意大利宪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实施后的一定时期内,可根据法定人员的请求,就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判定其违宪,该法律即告失效。

又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州**或联邦议院1/3议员的请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实行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一般均有这种规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的国家中没有这种方式。

第二种是宪法控诉(constitutional ***plaint),任何公民个人只要认为某一法律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管是否发生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如果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亦将失去效力。这种方式主要在德国实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对很少。

三、附带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是在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如认为争议的问题涉及到认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法院有义务对此作出一定的裁决。

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审查”,任何法院都有权阐明自己对宪法含义的看法,有权判定某一法律是否违宪。但州法院不能裁决联邦法律是否违宪,下级法院不能推翻上级法院的宪法判决,全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

另一种是欧洲式的“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即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当事人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那么,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审理,将涉及案件交给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宪法问题作出裁决后,再由提出问题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后判决。

扩展资料:

中国宪法监督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类型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3楼:***知道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有哪些

4楼:匿名用户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立法机关保障体制

(1)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

(2)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应该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不允许其他任何机关推翻议会所制定的法律。

(3)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采取这种体制。

2.司法机关保障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2)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从而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即开创由普通法院审查国会法律是否合宪的先例。

(3)违宪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

3.专门机关保障体制

(1)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元老院。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保障宪法实施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此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决宪法争议,以保障宪法的尊严。

(3)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主要两种形式,一是宪法法院(比如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二是宪法委员会(法国、韩国等国)。但是,不管何种专门机关,其在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的职责权限等方面是一致的。

(4)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在他的影响下,奥地利最早设立宪法法院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5)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5楼:千山鸟飞绝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宪法

监督的机关

1、我国属于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由1954年宪法确立。

2、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先审查:主要体现为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生效。

(1)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事后审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

(1)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制定的规章的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违宪的制裁措施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县级以上地主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不适当的决议。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拓展资料:

1、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2、法监督制度是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也直接关乎法治国家的建立。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是效法前苏联宪法,在“议行合一”的宪法观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近年来,宪法监督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在司法实践领域,随着诉诸宪法原则的一些案例的出现,更强化了人们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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