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夏娃的夏天
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出口商品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5、结汇水单(复印件);
6、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7、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出口协议和《**出口货物证明》。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出口免税——进料加工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
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
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扩展资料:
出口免税:
1、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
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税放行。
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4、出口产品免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在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主要有:
一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二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自营生产型企业和生产型集团;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
四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有进口权的外贸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无进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五是特准退(免)税企业。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在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退(免)税。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享受一般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此外,若为生产企业出口或**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还必须是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外购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是指虽然不具备一般退(免)税货物的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环节、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3)出口免税货物的范围。是指按税法规定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
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4)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是指税法列明的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目前主要有:**、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
2楼:卧虎80后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流程
(一)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到国税局对应窗口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二)免税核销申报
1、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七科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1)国税机关盖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出口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证明;2)**出口协议;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3、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二、具体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