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z金牛为
背景: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
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主要内容: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意义:改革后或将使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同时符合最高税率的高收入者数量也会增加。
2楼:匿名用户
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
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
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
新个税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应纳税:1600×10%-25=135(元)。
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
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4800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令2011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3楼:啾啾啾荞芥
这个直接在网上找,网上一般都有着相关的答案
4楼:蓝心遥哈
背景:通货膨胀和民生需求,欧债危机,美国经济危机。
内容:改9层税率为7层,提高起征点为3500
意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让渡**利益。
个人所得税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5楼:匿名用户
本来个税起调节收入平衡作用,现在老百姓的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是1980年制定的。25年过去了,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如果再按照原来的标准来征收,显然导致了老百姓税负的明显加重。
当今,中国面临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中国贫富的分化。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报告称, 近十多年来,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基尼系数达到0.
447。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
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有效手段之一,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主要是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调节社会公平。
个税调整的意义还在于改变工薪阶层是纳税的主体。去年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0多亿元,其中65%**于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这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
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它的前提背景是什么
6楼:匿名用户
第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未改革前)存在以下的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不同形式;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致使中低收人者税负上升较快等问题。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一是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因此,应大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建设:① 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或共享)制度;② 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自然人的征收、管理、处罚措施;③ 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④ 全面实行税务和金融机构联网;⑤ 大力椎广个人非现金结算;⑥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
第二、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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