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未来法律
您好,有的,比如:
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周礼地官;调人》
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后周律》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汉律》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唐律》
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清律》
希望对您有帮助。
2楼:哈哈欠为你违逆
《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被公认为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这里的“眚”是指普通过失:
“灾”指灾害,不幸:“肆”有缓或宥的意思:“赦”则是指不为罪或减免之意。
这句话的含义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在我国古代的有关法律典籍中,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据《周礼。
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义疏原案》解释说:“军中级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
春秋战国时期私刑盛行,国家允许通过登记的复仇,如《周礼。秋官。朝士》:
“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辜(罪),但对报仇的条件进行限制:”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
“将父母是否犯死罪作为限制复仇的条件。允许经过登记的复仇,也就意味着对防卫权没有加以限制。此外,灾面对盗贼,尤其士群盗进行防卫时,中国古代法律也赋予了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
如《周礼。秋官。朝士》规定: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中国古代将以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视为盗贼,由于盗贼往往是”起于仓促,不杀之反为彼所伤“,因此规定面对横行军乡邑的盗贼,防卫人杀之无罪。这也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
及至封建社会,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详尽、广泛而系统。《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意思是说,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主人同意,进入室、宅、庐、舍、车、船这些居住的地方,侵犯人身自由的,当时打死是无罪的。
而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可以说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显例。此外,唐律特别提出对虽是夜入民宅,但明显无侵犯能力的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得侵犯。
”唐律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具体而完备,其中虽是主张无限防卫,但已有限制防卫权的萌芽思想,它对我国唐代以后的历代立法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不仅赋予“杀人而义”及对抗“贼盗”的人以无过当防卫权,对于对抗**的妇女及其家人,法律亦允许他们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例如:在《左传》中规定:
丈夫杀死企图**妻子的罪犯无罪,且规定罪犯家属不得复仇。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的判例。清代的《清朝名吏判牍》所载的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更是一份有关妇女拒奸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关于无过当防卫权的典型判例。
中国法律有没有无限正当防卫?
3楼:醉意撩人殇
中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可知只规定了正当防卫。
4楼:戚广利
中国法律有没有无限正当防卫这个名词;
按照专家学者的理解,《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属于无限防卫权。
5楼:仅是法律自考生
“无限正当防卫”一词在我国《刑法》中有所体现,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又称为“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第3款)。参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 (第1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3款)【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楼:停夜整顿
有的,新刑法第二十条确定了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只是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还要看具体情节。
7楼:匿名用户
有 改法了如果他攻击你对你有生命威胁你可以采取无限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8楼:翻盖机热
这是没有的,只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9楼:匿名用户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新刑法已经确立了无限防卫权。
中国古代有没有类似正当防卫的法律
10楼:13862590347林
您好!我国古代防卫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商周之际。《尚书。
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被公认为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这里的“眚”是指普通过失:“灾”指灾害,不幸:
“肆”有缓或宥的意思:“赦”则是指不为罪或减免之意。这句话的含义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
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在我国古代的有关法律典籍中,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据《周礼。秋官。
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义疏原案》解释说:
“军中级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春秋战国时期私刑盛行,国家允许通过登记的复仇,如《周礼。
秋官。朝士》:“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辜(罪),但对报仇的条件进行限制: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将父母是否犯死罪作为限制复仇的条件。
允许经过登记的复仇,也就意味着对防卫权没有加以限制。此外,灾面对盗贼,尤其士群盗进行防卫时,中国古代法律也赋予了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如《周礼。
秋官。朝士》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中国古代将以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视为盗贼,由于盗贼往往是”起于仓促,不杀之反为彼所伤“,因此规定面对横行军乡邑的盗贼,防卫人杀之无罪。这也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
及至封建社会,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详尽、广泛而系统。《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意思是说,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主人同意,进入室、宅、庐、舍、车、船这些居住的地方,侵犯人身自由的,当时打死是无罪的。
而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可以说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显例。此外,唐律特别提出对虽是夜入民宅,但明显无侵犯能力的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得侵犯。
”唐律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具体而完备,其中虽是主张无限防卫,但已有限制防卫权的萌芽思想,它对我国唐代以后的历代立法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不仅赋予“杀人而义”及对抗“贼盗”的人以无过当防卫权,对于对抗**的妇女及其家人,法律亦允许他们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例如:在《左传》中规定:
丈夫杀死企图**妻子的罪犯无罪,且规定罪犯家属不得复仇。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的判例。清代的《清朝名吏判牍》所载的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更是一份有关妇女拒奸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关于无过当防卫权的典型判例。
谢谢阅读!
11楼:匿名用户
有 斗殴过失杀人不算杀人罪。你看武松就知道了
12楼:哈哈欠为你违逆
《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被公认为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这里的“眚”是指普通过失:
“灾”指灾害,不幸:“肆”有缓或宥的意思:“赦”则是指不为罪或减免之意。
这句话的含义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在我国古代的有关法律典籍中,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据《周礼。
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义疏原案》解释说:“军中级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
春秋战国时期私刑盛行,国家允许通过登记的复仇,如《周礼。秋官。朝士》:
“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辜(罪),但对报仇的条件进行限制:”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
“将父母是否犯死罪作为限制复仇的条件。允许经过登记的复仇,也就意味着对防卫权没有加以限制。此外,灾面对盗贼,尤其士群盗进行防卫时,中国古代法律也赋予了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
如《周礼。秋官。朝士》规定: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中国古代将以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视为盗贼,由于盗贼往往是”起于仓促,不杀之反为彼所伤“,因此规定面对横行军乡邑的盗贼,防卫人杀之无罪。这也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
及至封建社会,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详尽、广泛而系统。《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意思是说,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主人同意,进入室、宅、庐、舍、车、船这些居住的地方,侵犯人身自由的,当时打死是无罪的。
而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可以说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显例。此外,唐律特别提出对虽是夜入民宅,但明显无侵犯能力的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得侵犯。
”唐律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具体而完备,其中虽是主张无限防卫,但已有限制防卫权的萌芽思想,它对我国唐代以后的历代立法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不仅赋予“杀人而义”及对抗“贼盗”的人以无过当防卫权,对于对抗**的妇女及其家人,法律亦允许他们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例如:在《左传》中规定:
丈夫杀死企图**妻子的罪犯无罪,且规定罪犯家属不得复仇。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的判例。清代的《清朝名吏判牍》所载的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更是一份有关妇女拒奸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关于无过当防卫权的典型判例。
法律中正当防卫怎么解释,中国法律有没有无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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