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各个阶段回避的决定权是什么

2021-02-27 07:10:54 字数 2951 阅读 7848

1楼:匿名用户

你的理解大错特错。回避的对象只能是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在特定案件中担任公职的人才有回避的必要。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一个案件中既然是审判人员,那他当然就不可能是原告或被告,否则不是变成自己审自己了?

2楼:匿名用户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他专们要是回避属了的话,当然需要再指定其他人或其他地方机关来办案啊,那么这些回避的人员就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啊

一楼说的也不是不可能

葫芦官断葫芦案

比方说我起诉一个法官民间借贷纠纷,结果立案后就正好分给这个法官了,**时才发现上面坐的那个家伙就是借我钱不还的人~~如果没有回避制度的话,我以什么理由才能让这个法官不要自己审自己呢?

回避制度的设立就是为解决这样的问题。

3楼:匿名用户

就是啊 回避的对象搞错咯`````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各个阶段回避的决定权是什么

4楼:匿名用户

审判人员、

检察人抄员袭、侦查人员的回避bai,应当分别由院长、du检察长、公安机zhi关负责人决定。dao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31条、《高法解释》30条、32条规定:对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关于刑诉法回避制度的规定

5楼:匿名用户

刑事诉讼抄法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由谁决定?

6楼:华律网

我国《刑事来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自规定,审判人员、bai检du察人员、侦zhi查人员的回避,dao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总结如下: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

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楼:匿名用户

(详看第bai三十条)

第二十du八条 审判人员zhi、检察人员、侦查人dao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专当自行回避,当事属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8楼:茶叶

是检察院的人还法院的

人要回避?如果是法院的书记员之

类的可以有审判庭审判长当庭决专定,如果审属判长要回避要法院院长来决定,如果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如果检察院的人回避,要检察院检察长来决定。道理和法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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