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一) 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力(可靠性价值):潜在证据力——
可能的证实能力 现实证据力——确认的证实能力 证明力(实质性价值):众多审计证据的综合性价值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事实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转移,它不同于判断推理 (运用逻辑思 维,分析客观事物的性质、数量、演变趋势等作出的判断,是思维的基 本形成) 可靠性——正确可靠 合法性——具有法律上效力 时间性——证据效力受时间限制 重要性——证据的有用性 相关性——指证据与审计目的、具体目标及证据间的相关 充分性——证据数量足以能证实问题,足以能消除人们头脑中的合理怀疑
民事诉讼法中怎么理解证据的合法性
2楼:乐观的没有财富
证据的形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影响;收集证据的主体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一定影响,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收集证据的程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较大影响,但总体上应当从宽;实体法的特别规定不应作为判断民事诉讼证据是否合 法的标准。民事诉讼在证据合法性的解读上应当不同于刑事诉讼,总体上应当更加宽松 、灵活。按照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合法性是证据属性的构成要件之一,证据只有具有了合法性 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对于应当如何界定“合法性”的内涵却有争议。多 数人认为,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另一个有 争议的问题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内容的阐解,在三大诉讼法中是否应有所区别。
一直以来 ,对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的解释都是套用刑事诉讼领域对该问题的理解, 没有做出区别。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8条明确指出,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似乎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做出了比刑事诉讼更为宽松的解释。
在2002年7月,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55条,明确提出了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针对的内容是:(1)证据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 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这一对证据合法性的解释与以往的学理解释又有不 同之处,它将违法情形是否会对证据的效力产生影响作为判断合法性的标准之一。
上述 法律文件似乎在暗示我们,人们已经意识到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应当 作出不同的要求。但是应当如何将这种差异体现于立法中还有待我们作更深入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在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证据的采纳等方面都 与刑事诉讼有显著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必然做出有别于刑 事诉讼的解释。但是,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过于宽泛的问题,因此学者 将它的内容进行拆解,使其变成一个由若干要件共同构成的证据合法性规范(比如,将合法性分解为证据的形式、取证的主体及取证的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总体的思路是正确的。问题仅在于在民事诉讼领域应如何选择“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以及 如何解释每一个构成要件的内涵。
一、证据的形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 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形式。并且按照证据法学的一般理论,证据只有具备 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为什么要将法定的形 式作为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之一以及这样规定的意义何在,还缺少必要的理论支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有更多的新类型的证据出现在诉讼中。上述七种证据表 现形式难以概括并预见所有的证据形式。如果按照诉讼法学界的通常观点,证据只有具 备了法定的表现形式才有可能被采纳,这无异于削足适履,荒谬之处显而易见。
并且从 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某些新种类的证据,比如,经常在诉讼中出现的电子证据, 法院也并没有因为它不属于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就拒绝采用。对此,也许会有人提出不 同看法,并举例说,测谎结论不就是因为不具有法定证据形式才不能被采纳吗?测谎结论之所以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非由于它没有在七种证据表现形式之 列(我们可以将它纳入鉴定结论的范围内),而是由于测谎结论的准确性还不十分令人满 意,另外,测谎这种方
3楼:匿名用户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二)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八种: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三)证据必须有合法的**。
如果证据的**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4楼:
司法实践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以排除非法方式进行审查,即没有违法手段方式结婚等的,可以认定有效!
5楼:司考我知道
证据取得程序实体内容都要合法
民事诉讼法中怎么理解证据的合法性
6楼:热心网友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过于宽泛的问题,学者将它的内容进行拆解,使其变成一个由若干要件共同构成的证据合法性规范(比如,将合法性分解为证据的形式、取证的主体及取证的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证据的形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形式。并且按照证据法学的一般理论,证据只有具备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为什么要将法定的形式作为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之一以及这样规定的意义何在,还缺少必要的理论支持。
二、收集证据的主体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主体与证据的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体现。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就决定了大多数的证据收集工作是由控诉机关完成的,并且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还涉及到某些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强制手段的使用,因此,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有权使用这些强制措施来收集证据,其他诉讼主体无权使用这些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是可能导致证据丧失“合法性”的。
三、收集证据的程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的影响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也就是说,法律并不明确规定合法的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是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来达到保证取证行为合法性的目的。
证据三性中,合法性有什么意义?
7楼:么破1自我
合法性的意义: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流程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要求。
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限定的诉讼流程,进行搜罗、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合法的**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95条和第99条分别规定侦查讯问(询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由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签名或盖章。
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其目的是证明其**出于合法的途径。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
8楼:
证 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 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即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 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