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平等来性不是说不允许存在合理的自
差别。法律上的合理差别主要有:因年龄差异而在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异(如年满18周岁才能享有选举权);因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如劳动法上给予妇女的特殊保护);因民族差异而采取的合理差异(如对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优惠);因经济收入而采取的合理差异(如税法上的累进税率);因刑事犯罪而采取的特殊限制(如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选举权的限制)等等。
一般而言,除了这些方面可以在法律上予以合理的差别之外,其他方面的差别都是不合理的。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条规定,就是对于各种不合理差别的禁止,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