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什么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2021-02-08 05:28:36 字数 4719 阅读 4036

1楼:匿名用户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请问交易磋商的形式跟内容。

2楼:匿名用户

磋商英文解释: [consult;advise with]中文解释: 仔细商量、研究;互相商议;交换意见。

交易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业为**某项货物与国外客户就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期达成协议的过程。

交易磋商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一旦双方对各项交易条件协商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交易磋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过程;磋商是合同的根据,合同是磋商的结果。交易磋商的内容和形式交易磋商的内容通常包括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支付、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

其中品质、数量、包装、装运、**和支付六项常常被视为主要交易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也是进出**易磋商的必谈内容。而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的解决办法,并非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内容,往往被视为一般交易条件。一般交易条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双方若无异议,就不必逐条磋商。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两种: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口头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在广交会、华交会等国际交易会上或客户来访或出国小组拜访客户等面对面直接磋商,以及交易双方通过**交谈磋商。

书面磋商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e-mail)和网上洽谈等通信工具进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环节交易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交易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对外工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商发盘**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计算标价**,发来电传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消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

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分析:

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同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消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消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

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按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

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3]我方发盘至5月5日止,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6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应根据当时情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这是一种迟发的接受,迟发接受原则上无效。

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2)如我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 [案例4]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

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2)按《公约》规定:

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 [案例5]我方10日电传**货物限于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受盘人答复“**太高”,15日又收到受盘人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复电拒绝。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

分析:可以,因对方13日来电是对我方发盘的拒绝,而发盘一经拒绝即告有效。 [案例6]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分析: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人而告失效。

而英商2日的电传是一项还盘。因此,我6月1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

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案例7]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试简述理由。分析: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限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如发盘人在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案例8]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

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出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分析: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来作答复。

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国际**磋商的环节有哪些

3楼:大圆饼子脸

主要环节: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询盘询盘(inquiry)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

“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或者“有兴趣东北大豆,11月装运,请**”。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

发盘发盘(offer)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发盘多由卖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买方提出(buyingoffer),也称递盘(bid)。

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还盘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称为还盘(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接受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