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销时,对于第三全责,而私下的签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2021-01-18 08:09:15 字数 1715 阅读 3542

1楼:baby无知的蚂蚁

由于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事故,应该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由第三方全责造成的,应该全部由第三方承担,只有在按照标准赔偿之后不足工伤待遇的部分,才需要由工伤保险或者单位补齐。但是员工和第三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那么没有依据证明对方是按照要求进行赔偿的。所以工伤保险**和公司以此可以不用再次赔偿。

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 有效吗

2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职工在工伤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双方意愿可以达

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经调解员签字盖调解组织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应,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应。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单位工伤已赔偿,肇事者还要赔偿吗?

3楼:北京朝阳苏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除医疗费以外还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

4楼:辉兰箕罗

要赔偿,但是如果在工伤赔偿中已经获得的赔偿项目是不可要求肇事者赔偿的,例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不能重复赔偿。

5楼:洛秀花况仪

首先你可以找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如果肇事者不能全部赔

偿的话,你就可以将未得到赔偿的部分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工伤赔偿的话,你就需要找你单位为你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给你申报,哪你就赶紧自己到劳动局申报工伤。

出了车祸对方全责保险己理赔,请问本人社保卡的工伤保险能再次报销吗

6楼:六和尚

可以再次报销。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享受以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享受。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四条“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