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警察法》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021-01-13 18:01:03 字数 5377 阅读 7356

1楼:戚广利

警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主义法的属性,体现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为巩固人民民主**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从警察法产生和发展的目的来看,警察法具有监督和控制警察权力的性质。

警察法规定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义务纪律、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是国家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维护****和社会秩序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并拥有特定的调整方法和手段。

警察法既然是调整国家警察机关在行使警察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警察法就要为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警察权力设定一定的职权范围,规定一定的履行程序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警察法具有监督和控权的性质。

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楼:匿名用户

一、司法警察的地位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与其他人民警察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可以使用**、警械,可以依法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为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性工作实施强制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

六、七、八款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承担执行死刑任务,完成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此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负有强制执行的职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

最高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若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而司法警察的特殊性决定其在执行工作中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条例》,司法警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和器械,在当前执法环境恶劣、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的今天,作为具有准军事性质的司法警察成为执行队伍的生力军,无疑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执行工作实践中,司法警察主要负担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执行措施。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这支法院武装力量可依法对干扰、妨碍一切审判活动的单位法人和公民的行为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在民事执行中对人身财产行使的强制措施是他人无权代为行使的,此时司法警察在执行中地位就尤为显现。

因此法院在司法警察的人员配备、警力分布、工作安排等都应突显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地位。

1、安全保卫地位。司法警察在法院审判、执行、内部安保都有着重要地位。可以说没有法警执庭审判是不安全的,没有法警参与的强制执行是不完美的,没有法警在岗的法院秩序是混乱的。

因此法警工作的地位必须提高,不能忽视。法院所有工作的安全保卫就是靠法警完成的。

2、执行现场的秩序维护地位。执行伊始,司法警察首先要对执行场所的地理环境进行事先了解,制定警务保障方案,方案中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执行物品的安全存放,执行地点的治安维持。查封、扣押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制定的财务或金融票证前的搜查工作等措施。

到达执行现场,司法警察应首先对执行现场实施警戒,对现场出入口实行警戒,设立警戒隔离带,并立即对执行场所进行搜查果断排除不稳定的安全因素。例如搜查执行现场房间时,注意是否有利器,将所发现的利器暂时统一收缴看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制造冲突影响执行人员对被执行物的清点和查封;同时,维持好现场秩序,防止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堵截,尽可能向群众宣**律,讲明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保护被查封、扣押财产不流失,必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避免引起更大的社会骚乱。

3、强制执行的地位。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从一个层面上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保证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震慑了部分藐视法律的当事人;从另一个层面上,执行工作不同于审理活动,法官审案强调法官超然公正、中立的立场,是原、被告权益冲突的裁决者,而非权益冲突的一方。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担负着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似乎处于对立的地位。

如果由原来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强制性、独立性与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就可能发生冲突,甚至会造成公众对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怀疑和否定,而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司法警察的地位角色更相吻合。由司法警察积极参与强制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执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4、协作地位。在完成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司法警察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步调一致,注意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力量。由于需要司法警察参加的案件大多是敌对情绪较高或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件,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需要采取措施的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将其**,使其丧失或放弃抵抗。

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而且所采取的措施要适当,不能对执行对象造成伤害,以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除了司法警察相互配合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做好与执行法官之间的配合工作。一方面,按照执行的最终目的,配合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说明法院执行的目的及有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或者配合法院执行。

另一方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只有在和执行法官共同完善了相关法定手续后,才能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二、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

找准了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位置,就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作用。我院司法警察共有9名,驻执行庭3名,占三分之一,可见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力量分布。在实践中我认为我们司法警察在执行中正在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

1、威慑性作用。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较强的社会威慑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影响力。司法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代表其武装形式的着装和佩戴具有很强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具有法院其它人员所不具有的优势。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不但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权利使用**、警械具的。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这种优势,必将对我们的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能够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行观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

2、强制作用。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一些强制手段如果让执行法官来实施是很难实现的,从法官的**看,他是文官,不具备强制性,很多人把法官身着**的法官误认为是共青团员。

而《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及“暴力抗法”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3、果断迅速处置突发事件的作用。司法警察属军事化管理,经过专门的训练,有着铁的纪律,具有行动迅速、处置果断的特点。这更与半军事化管理的执行工作相吻合。

执行工作风险大,具有不可预见性,只有反映迅速的司法警察做后盾才能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才能解决执行法官的后顾之忧。

3楼:张勇律师

司法警察,我国简称为法警(实际根本没有法警这个概念)包括两类:检察院的,法院的。

行使权力

检察院、法院的法警在送达法律文书,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时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行为.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实施的司法权力.不是行政权力.

编辑本段类别区分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机关的人民警察进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行为,行使司法行政权利,虽然他们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样,但这不是代表他们是司法警察,而是说明其上级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司法厅(局)),所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属于司法警察类别。

编辑本段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主要对公安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监狱系统的人民警察职权作出规定,现行法律对法、检系统的司法警察职权则未作规定。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人民警察法属于什么范畴

4楼:匿名用户

属于法律。即以下第二条。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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