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治安案件查处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021-01-13 18:01:03 字数 4264 阅读 7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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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体现了查处治安案件的目的和要求。

除应遵循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等。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查处治安案件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坚持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应当:

(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法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法定。适用治安管路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否则,不得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处罚。

(3)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法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设定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进行,否则处罚无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4)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法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必须根据立法规定设定,不得随意制定一部法规,即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治安管理处罚意味着对治安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剥夺,是具有强制性质的制裁手段,因此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时,必须慎重、公平,过重过轻的处罚都不能达到良好的执法目的。

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应当做到:第一,努力查清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都通过证据体现出来。如果不能查清案件事实,或者不能获得充分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就不可能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

第二,在裁决决定作出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不能随意裁决,或畸轻畸重。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所以合法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核心问题是合理,合理要求自由裁量者没有偏私,实施自由裁量的理由合理,并符合授权的目的,具体实施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治安案件办理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应当保障两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是保障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扣押财物作为证据时,被侵害人的财物就不得扣押,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物品也不得扣押;

二是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如: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打骂侮辱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公安机关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查处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这一原则应贯穿于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的始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依法给予处罚是必要的。但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本质上不同于犯罪,如果只是单纯的处罚,无助于行为人认识和改正错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因此,教育与处罚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应当:

(1)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要把握罚当其责,宽严适度,借助处罚增强教育和预防的有效性;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使被处罚者和其他公民增强法制观念。

(2)教育和处罚要辨证统一。查处治安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不可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单纯为处罚而处罚,同时,也不可片面强调教育挽救而忽视处罚,约之以理,裁之以法,发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综合效能。

(3)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实施治安处罚的过程中,正确把握不同案

10 情的处罚的适用,依法、合理、适当的运用各种处罚措施。如,应予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

试述警察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保障人权

2楼:淮安浙江人

a   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

进入21世纪以后,人权问题已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由公安部门的性质所决定,警察执法活动中要贯彻保障人权的理念。为适应时代的要求,保障人权要有新举措,应加强宪法和法治观念,养成崇尚民主、文明的习惯,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一、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警察执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是由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法》第3条对此作了同样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为人民服务同样是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要求,公安部门在任何工作中都不能脱离这一宗旨。

强调警察执法活动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性,还因为行政权是一种最活跃的权力,在行政权力中,公安部门的权力又是力度最大的,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有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等重大权力,这些权力一旦运用不当,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就会发生。

警察执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时代的要求。事实上,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过去一些司空见惯的问题,开始愈来愈多地从权利的角度进行思考;一些法学工作者更是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己任,通过一个个具体的维权案件丰富着我国人权保障的内容。这种大环境要求公安部门更好地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从公安部提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方针,到制定“三十条便民措施”,再到全国公安部门“大接访”活动,无不体现了在公安工作中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但是也应看到,在警察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认识,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在执法中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今天强调警察执法保障人权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贯彻“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是最可靠的方式。近年来,公安部门关于贯彻正当程序原则的工作可概括为如下方面:

(一)警务公开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部门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窗口服务制度。规定中设定的警务公开制度、首接责任制等内容都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中“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

(三)聆询制度。公开聆询,是政务公开、警务公开的举措,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也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是一项应推广的制度。

(四)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发布内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案件发生、侦破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措施、办事程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等。

(五)“公安部门开门大接访”活动。总之,公安部门在贯彻“正当程序原则”过程中下了很大的力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应看到,在公安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应当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