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可否获得双重赔偿

2021-01-12 10:36:38 字数 1166 阅读 9079

1楼:左思苗

一般来说,因第三方导致的工伤,先进行民事赔偿后工伤补差的原则进行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

2楼:匿名用户

交通事故是因为本单位车辆工作原因造成的,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第三方车辆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3楼:左思苗

可以获得肇事方的赔偿,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郭某平时都是乘坐公司班车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而公司认为,郭某上班不是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认定工伤;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此处的上下班途中笔者建议作有利于劳动者角度的理解,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

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受害人可否获双重赔偿

1楼 匿名用户 可以同时要术赔偿,但不能简单地说是双重赔偿。 对于所产生的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具体的损失,应首先在人身损害中进行赔偿。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部分,才可以在工伤赔偿中支付。 其他的伤残方面的赔偿,则可以分别按相关标准获得赔偿。 2楼 左思苗 人身损害?谁是损害主体? 人身损害赔偿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