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允儿
宗教和民族都有、前几年清海和宁夏的回族自治区部分有影响力的人物喊出来和阿拉伯接通路线教育,我党应该做好西部教育问题了,清海 宁夏 甘肃部分汉人**被架空!
清真食品是宗教食品还是民族食品?
2楼:感性的阿狄
清真食品不是宗教食品。
“宗教食品”的概念,实际上是近几年网络穆黑用他们那狭隘的思想,有意炮制出来的“伪概念”。
以宁夏新条例为例,条例规定:清真食品是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这里强调:
清真饮食是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这种民俗来自传统、该传统中有宗教习惯的沉淀。
这一句话不能拆开说,只说前半句“是民俗”会令人疑虑,导致“清真不真”。所以,新条例保存、甚至细化了旧条例的有关条款,强化了保留和维护清真传统的内容。
数百年来,信教群众遵循着《古兰经》的指导,遵从着老一辈尔林们所讲授的教义——教门的精义,尽管派系有别,大同小异,但却一直因地制宜,沿袭着教门的传统。
有些民族的传统已经消亡了,有些民族却依然保留着,难道沿袭的传统习俗能被称之为“法”吗?
打个比方,全国各地的婚礼习俗可以被当作《婚姻法》使用吗?
网络穆黑所鼓噪的“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声音,实际上是将少数民族长期以来所坚持的民族传统习俗,以混淆概念的方式,定义成了“在执行伊斯兰教法”。
其实质,无非就是想否定权威的定义,以此对**发难,扰乱社会秩序,刷存在感!
然而现实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在加强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制建设中,始终强调并牢牢掌握着三条基本原则,其中一条便是:
“为了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与健康发展,为了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地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仅仅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
所以,从国家有关部门和**的角度来看,将清真食品定义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是非常准确的,比起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将其界定为符合群众生活饮食习俗的食品,这对于日后清真食品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更加宽泛的适用性与选择性。
3楼:匿名用户
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惯”问题这里“回族等少数民族”是否就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教民?信仰其他宗教的民族是否有由此传统?
所谓“传统清真饮食习惯”是否就是按照伊斯兰教的规定的饮食、限制不得食用的食品、或者食品处理不符合伊斯兰教义规定的食品?清真食品的认证是完全按照伊斯兰教法进行认定的,这还不是宗教食品?
综上,所谓清真食品就是宗教食品,再怎么诡辩也不能掩盖这个事实。在伊斯兰教的眼中只有伊斯兰教民和异教徒,食品当然只有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再看看清真食品认证机构和协会以及它们认证的条款就知道清真食品就是宗教食品,为什么**里那么一帮混蛋玩意视而不见,部门利益?
被绿化了?**了?
4楼:爱我凌源
站其他民族的老百姓角度看,就是一种民族食品,站在穆斯林民族的角度看,两种都是,或者说是一种饮食习惯,饮食传统。我作为汉族人,觉得清真食品挺好的,也很喜欢吃。
清真食品是“民族食品”,还是“宗教食品”
5楼:匿名用户
清真食品是伊斯兰教的食品,属于宗教范畴。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的食品。
安拉在《古兰经》中明确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禁止你们求签,那是罪恶。"
清真食品的清真应该由谁管?
6楼:匿名用户
目前,对清真食品清真(哈俩里)标准的制定权和管理权众说纷纭,比较混乱,很有必要说清楚。因为这是关系到我国2000多万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在国际上的影响的大问题。归根到底,是关系到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国际影响的重大政治问题。
要想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分析研究。
一、什么是清真(哈俩里)? 清真(哈俩里)食品的“清真”二字是按中国文化传统意译过来的,取其“清洁纯真”之意。实际上应该叫“哈俩里”食品,即按照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生产加工的适合穆斯林(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食用的食品。
清真是由“halal”(哈俩里)译过来的,意译是“合法的”。这里讲的“合法”指合什么法呢?就是符合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
显而易见,清真(哈俩里)**于伊斯兰教。
二、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标准是一个信仰标准 任何管理首要的是制定标准,按照标准实施管理。那么,清真(哈俩里)标准**于**?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是弄清清真(哈俩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教法中对清真(哈俩里)食品有着严格、具体的规定,清真食品就是按照这些规定生产加工的食品。比如,对屠宰人员规定必须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信仰犹太教的也可以),理智健全,要有大小净,要礼拜;屠宰时规定必须念“台思米”(凭“真主”之名),要用锋利的屠宰工具,尽量减少牲畜的痛苦,采取割喉的方法,要割断气管、食管和两根动静脉血管;牛、羊、驼、鸡、鸭、鹅等非禁忌畜禽的血、鞭、宝、胰等不是清真食品;自死的畜禽不是清真食品;牛、羊、驼、鸡、鸭、鹅等即使是可食用畜禽,不是凭安拉(真主)之名屠宰的,也不是清真食品,是“哈拉目”(非法的),穆斯林不能食用。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不可使用酒精类物质作为主辅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中对清真(哈俩里)食品还规定了很多内容。而且,在屠宰加工过程中,通过诵念《古兰经》等,把伊斯兰教信仰融入进去,使屠宰加工的食品具有信仰意义。
可见,清真(哈俩里)食品加工的标准是由《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要诵念《古兰经》,还要把信仰融入到食品之中。因此,清真(哈俩里)食品标准是一个伊斯兰教信仰标准。
对不清真的食品穆斯林会说:“这个东西不能吃,是“哈拉目”(非法的),吃了坏信仰。”这也说明了清真(哈俩里)标准是一个信仰标准。
三、清真食品清真(哈俩里)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来自信仰的清真(哈俩里)标准应由谁制定?由谁管理?这个具有信仰意义的清真标准只能由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机构制定和管理。
在中国,谁是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机构呢?两个:一是伊斯兰教协会。
伊斯兰教协会在其《章程》的宗旨和任务中都规定,除协助党和**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团结广大穆斯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外,就是办好伊斯兰教教务。二是清真寺等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清真寺等是处理伊斯兰教事务的地方,穆斯林涉及到伊斯兰教教务的事情,一般都到清真寺,如穆斯林平时宰鸡、鸭、鹅,都拿到清真寺去宰,宰牛、羊时到清真寺请掌教(下刀师傅)。
这两个机构最能从信仰的标准说清什么是清真(哈俩里),什么是非清真(哈拉目)。但清真寺等是宗教活动场所,没有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不能直接管理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因此,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的认定和管理,只能由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清真寺等活动场所的寺管会成员可作为特聘人员参与其中。
在历史上,中国清真食品清真(哈俩里)的认定和管理一直是由回教组织和清真寺等负责。
一些人认为,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由**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管理。我认为不妥。**部门是国家机关,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检查和监督,实行社会服务和管理,而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标准**于《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其标准是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制定的,是一个信仰标准,监督检查只能是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进行认定、监督检查,一个国家**部门怎么能按照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按照伊斯兰教信仰的要求监督检查工作呢?
尤其像我国这样政教分离的国家,由**按伊斯兰教法认定是否清真,是我国**职能所不允许的,也不为广大穆斯林所认可,这在国际上也不能为广大穆斯林国家所接受。
四、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的 有的地方在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时,基本都是把清真食品界定为“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的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对清真(哈俩里)食品这样界定是错误的。
其一,食用清真(哈俩里)饮食是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但这个饮食习俗不是**于少数民族习俗,而是**于这10个少数民族都信仰伊斯兰教,是一个伊斯兰教信仰的饮食规定。例如,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中,有些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清真(哈俩里)饮食习俗的,后来全民族信仰了伊斯兰教,根据《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具有了清真(哈俩里)饮食习俗。新中国成立前,如果由其他民族改为回族,前提是要信仰伊斯兰教。
这都说明清真(哈俩里)饮食与民族无关,与是否信仰伊斯兰教有关。不是因为少数民族习俗产生了清真(哈俩里)食品,而是因信仰伊斯兰教形成了食用清真(哈俩里)的饮食习俗。
其二,清真(哈俩里)食品不是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的。任何一个少数民族,都没有对生产加工清真(哈俩里)食品的规定和要求,而恰恰是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对生产加工清真(哈俩里)食品有着很多具体的规定,也正是按这些规定生产加工后,才具有了食品的清真(哈俩里)属性。所以,清真(哈俩里)食品不是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加工的,而是按照《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生产加工的。
如前面说到的对屠宰人员的要求、对屠宰过程的要求、对屠宰方式的要求、对非诵“真主”之名屠宰的牛、羊、驼、鸡、鸭、鹅是非清真(哈拉目)食品等,这里哪一条是少数民族习俗的规定?特别是,即使是可食用畜禽,如鸡鸭牛羊等,只要不是诵安拉(真主)之名屠宰的,也是非清真(哈拉目)食品,这就更充分体现了清真(哈俩里)食品的伊斯兰教信仰的属性。这些少数民族具有食用清真(哈俩里)饮食的习俗,其原因是共同信仰伊斯兰教,是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的规定食用清真(哈俩里)食品。
其三,清真(哈俩里)饮食习俗具有国际性,也说明了清真食品的伊斯兰教信仰的属性。清真饮食习俗,不仅仅只是我国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独有,而是世界性的。世界上所有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都具有清真(哈俩里)饮食习俗。
如阿拉伯国家的各个民族、波斯的各个民族、印度尼西亚的各个民族、马来西亚的各个民族。之所以我国的10个少数民族与世界其他国家的那些民族同样具有清真(哈俩里)饮食习俗,其原因就是和世界那些国家或地方的民族一样信仰伊斯兰教。而且,在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等各国,同一民族因是否信仰伊斯兰教而具有不同饮食习俗的情况是普遍现象。
非常明显,这种区分和民族没关系,而是伊斯兰教信仰的原因。所以,把清真(哈俩里)食品生产标准说成是民族习俗是错误的。
五、清真食品的管理要实现“两个安全” 清真(哈俩里)食品的管理要实现“两个安全”。一是普遍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也就是卫生安全,主要包括达到物理的、化学的、洁净度的生产标准。达到了这些标准,也就达到了卫生安全即食品安全。
二是信仰安全。也就是达到根据《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制定的清真(哈俩里)标准生产加工食品。达到了清真(哈俩里)标准,也就达到了信仰安全。
卫生安全和信仰安全同等重要。卫生安全发生问题,给食用者带来的是身体上的直接伤害,轻则产生不良反应,重则危及生命;信仰安全发生问题,给食用者带来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虽然不会伤及生命,但精神的创伤却会持续很久。对穆斯林来说,“两个安全”同等重要;对国家来说,这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际声誉。
七、出口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认证 目前,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认证混乱现象也初现端倪。有的不是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机构,也制定来自伊斯兰教信仰的清真(哈俩里)标准;有的是从事经营的中心、公司也从事认证活动;有的认证人员是非穆斯林;甚至国外的一些机构也在国内违法进行认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机手续后,方可从事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工作,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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