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夏夏
现阶段自审判方式改革实施以后,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还有个别案件存在审期过长和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的问题,这其中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是某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作风拖拉。客观因素主要是法庭人员少、案件多、交通工具落后等诸多原因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速度,致使群众对法院、法官产生了许多误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如何能克服缺点,在提高自身素质的情况下,找到能够解决客观困难的方法,在现有的条件下使审判工作能够更好,更快地完成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笔者对此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备的重要性。
案件移交至审判庭后,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确定举证时间、**时间、地点。在送达时由一名有审判权的审判员参加,对简易案件能即时解决的,可即时作出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举证要求,但双方约定举证期短于1个月的,可即时记入笔录后,确定举证时间提前**进行审理,可以使一些事实简单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提早审理结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个月的举证时间后再行审理,这样既节省了办案时间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1个月的无用耗费时间。
简易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即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从而即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二、法官宣传举证责任制度与指导举证、释明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每一起案件在受理后,法官应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审查,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及案由等诉讼有误的,在**前应当给予释明,使当事人及时改正,以免因此出现二次**的情况,从而影响办案速度。在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和应举哪些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双方能够在庭审前或**时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部提交到法院,以利当庭质证、认证,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差距问题,使案件的审判偏离公正。
三、主管领导适时对审判人员实行业务监督及考核。
审判业务庭庭长对审判人员的业务监督,是提高结案速度的一个有效途径,庭长对各个审判员、书记员要经常进行业务监督和考核,对审判员正在审理的案件要适时的督办,对办案人拿不准意见的案子要及时研究解决,采取会诊的办法解决疑难案件,这样就解决了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书记员要使其做到,对辖区分布了如指掌,对辖区内的每条道路都熟记于心中,以免因道路不熟而延误办案时间,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四、警民多边合作立体式办案。
民事审判工作业务的两大项:送达、调查是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结速度。现很多案件存在案件到审判业务庭之后,虽当事人填写了地址确认书,但法院无法掌握当事人确切的行踪,送达起诉状多次但找不到人,使案件无法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已审结完判决无法正常送达影响案件的审结速度,在调查取证时也有因证人不在而多次往返的情况发生,这既耽误了时间又耽误了其它案件的审理。
所以我们法院办案要依靠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他们离辖区内人员比较近,容易掌握当事人的情况,我们办案要与他们联合协调办案取得他们的配合,将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主任家**、公安派出所**、包片民警**全部登记造册,在办案之前对当事人的情况有个了解,当事人在家的时间情况,是否在家打个**自然明了,这样我们办案也就节省了不必要的时间耗费,也可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个统筹安排,为其它案件的审理滕出宝贵时间来,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五、实行干警分区负责专人办案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向某些知情人调查取证时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簿、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对法院的工作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影响了案件的审结速度及案件质量,为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若实行分区专人办案制,将全庭干警分为几组,把辖区分为几块,谁包的辖区发生案件谁办谁负责,并负责这一辖区的法宣工作,经常与辖区居民沟通。定期到各村、委、组及辖区内的学校等地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宣工作,这样,既加强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群众真正明白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对开展审判工作将有很大益处,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极大的好处,同时把一些不必要的或苗头性的纠纷扼杀在摇篮之中。
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加强权力的下放及错案追究相结合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现审理案件的是独任制和合议制。但现审判实践当中,案件的决定权往往在主管院长那里,使案件出现了审、判分离现象,审案件的不判,判案件的不审,在出现错案时,还要让办案人负责,主管院长却没什么责任。故建议应当将判决的权力下放到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使办案人免除不必要的汇报,减少办案程序。
这样如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通过制定的审理案件错案追究的制度,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对该案件负责,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七、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办案速度。
案件审结速度的内在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决定的,也就是审判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如何,如果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没有坚实的法律功底,想要审结一起简单的案件也会觉得无从下手,也就谈不到提高结案速度的问题了。但如果只有好的业务素质,而没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拖拖拉拉,也难以有好的工作效率,所以说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是提高“两个素质”真正更好、更快的完成审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虽然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的提高还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制约,而且这些因素在现有条件下,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全部解决,但我们在现阶段经过主观努力还是可以让群众、让人民满意的。以上是我几点个人看法望能与各位**。
如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2楼:上海李海波律师
案件移交至审判庭后,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
庭传票确定举证时间、**时间、地点。在送达时由一名有审判权的审判员参加,对简易案件能即时解决的,可即时作出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举证要求,但双方约定举证期短于1个月的,可即时记入笔录后,确定举证时间提前**进行审理,可以使一些事实简单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提早审理结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个月的举证时间后再行审理,这样既节省了办案时间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1个月的无用耗费时间。
简易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即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从而即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3楼:我叫猴儿
在审判实践中,诉讼迟延一直是困扰民事司法的一大难题。办案效率作为现代司法的重要价值指标之一,已经和公正一样被赋予了同样重要的地位。效率和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不能偏废其一。
办案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民事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办案效率低,案件久拖不决,意味着当事人和法院诉讼成本的增大。缺少效率作保证,迟到的公正亦等于不公正。
作为人民的法院,应当时刻铭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如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呢。
首先,严格遵守既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审限的规定。应当看到,在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不小一批案件是通过简易程序转普通,或者延长审理期限,甚至于超审限审理的。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案件审理期限三个月,普通案件审理期限六个月,以及针对一些特别程序案件特别期限的规定,均是在尊重审判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程序的严谨性和案件的复杂性,所给出的一个法定时间标准。
人民法院作为以法为本、履法为责的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通知应诉、**、判决、送达等方面的规定。在延长审限的审批权上,人民法院的院长亦应严格把关,不能把法律为解决特别疑难复杂案件所赋予各级法院院长可以延长审限的特别权利作为一般措施常批常用。
其次,注重民事审判工作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效率的有效方法。虽然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实现了立审分离、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等科学措施,有力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但也应当看到,审判人员内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情况仍然存在。至今仍有许多法院的民事审判人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从送达材料、搞财产保全、排期**、调解、制作笔录和法律文书,到宣判、装卷归档,一个人负责到底。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分散了审判人员的精力,使审判人员不能静下心来专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这既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办案效率。
如何解决呢,首先,法院自身应当加大改革力度,明确书记员和审判员以及执行人员、后勤人员的职责分工,把送达、财产保全、记录、装卷归档等不应由审判人员负责的事情坚决划出去,由专人执行,同时在审判人员内部,分清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可以尝试在民事庭里设置调解组,由专门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这样可以解决原来集调解和判决于一身的审判员,因为顾虑判决和调解的一致性,而不能放手设置调解方案,从而在调解中缩手缩脚,不能达到较好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的矛盾。其次,从法律规定角度考虑,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虽然对法院组织内部的各种人员的职责分工有基本的规定,但缺少细化的条款,这就是为什么各个法院虽然都审理民事案件,但有时又作法不一的根原所在,有的法院已经实行了主审法官考核制,并为主审法官配备了专门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而有的法院的审判人员仍身兼数职,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混为一谈。相信如果有明确细化的条文规定法院内部谁该做什么,谁不该做什么,将会有利于各个法院工作步调的协调统一。
三、明确**审理后的及时判决问题。现在多数法院都能在从立案到**这个时间段里及时有效的工作。每个案件从立案到**之间的时间间距,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一个半月,工作安排也相对紧凑。
但在开完庭之后,案件往往就因各种问题搁置一边,直到临近审限才能予以判决。究其原因,首先是审判人员的主观意识问题。有些审判人员认为审限还早,其他事情还多,就并不急于着手研究、合议和判决。
而有些审判人员总是寄希望于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等方式结案,从而可以省了制作判决书这严谨而又相对劳神的一关,故而案件总是久调不决、久拖不决,直至不能再拖的时候再判。归根结底,造成此类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法律虽然规定了基本的审限和一些审理步骤、时限,但对在**之后何时判决的时间要求则基本是一片空白。
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法院可以尝试以岗位责任制的形式作出如下一些限制性规定:简易案件在**之后半个月(或二十天)之内必须作出判决;普通案件在**之后一个月(或二个月)之内必须作出判决。如因特别情况需延长判决时间的,必须经过分管院长批准同意等。
当然,如果自上而下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补充性规定,这样效果会更好一些。
四、具体区分简易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现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批能够通过简易程序得到很好处理的案件,往往因为人为或者法律的束缚,实际采取了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仅耗费了时间,也耗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比如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依照现在的司法解释,必须采取普通程序审理。
而其中多数情况下此类案件案情简单,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样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以当事人下落明不明作为区分案件是采取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审理,除了表明法院审理态度的慎重外,没有其他任何实际意义,同样亦不能以其他案件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就说法院的审理态度不慎重。我国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但要看到,通过多年不懈的培训和进人制度的严格把关,他们的水平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即使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基本已达到了本科以上学历,已经能够适应更高水平的审判要求。
故应当重新审视现有的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划分标准,积极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五、切实加**院的硬件建设。我国基层法院的硬件建设近年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出外调查、送达等事项基本能够保证车辆使用,网络信息化建设也已开始起步。但要看到,现有硬件建设离实际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在现在案件多、任务重的审判大环境下,审判人员通过培训和自学,已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但在开始上机制作法律文书后,出现了僧多粥少的抢机工作现象,一些没有计算机的审判人员,工作往往处于停顿状态。再有,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律工具书籍和业务杂志均相对
馈乏,基层审判人员培训力度不够。审判人员在工作中总有种知识不够用,眼界不开阔,业务不够精,胆子不够大的心理状态。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学习不够,培训不够,硬件设施不够。
对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改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硬件来解决。比如,如果不能每个基层法院都配备较为完备的法律书籍,完全可以设置共享性的地区法律图书馆来解决,象蚌埠地区,既然不能保证每个基层法院都能有一个图书馆,那么在整个蚌埠地区设置一个相对完备的共享性法律图书馆还是有能力的。
此外,还有一些方法和实践尝试,都能够有效起到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作用,比如尝试普通程序简易审、比如尝试简易裁判文书格式化、比如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民事审判庭里设置相应的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审判组的方式,集中统一审理,这些都不谛是一些好的、有益的尝试,这里不再一一详述。
总之,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在保证民事审判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统一领导、多方协调、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并最终通过颁布具体的办案规则等规定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以达到范天下而为一的和谐、有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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