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培训学校是注册公司好还是民办非企业?各有什么要求

2020-12-10 13:41:32 字数 6672 阅读 1143

1楼:艾德教育全国总校

民办非企业会更好一些,企业性质更容易让学员信服,另外税务核算上也跟企业有很大不同,具体可以咨询财务专业人员。

企业性质的话申请比较简单,条件就按新公司发来就行,申请的时候加上教育咨询之类的项目就可以。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民办非企业申请起来相对比较麻烦:

一、举办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学校,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个人名义举办学校,举办者拟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学经费财务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请示》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机构**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 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主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职业培训场所面积应达到300㎡以上 ;

6、提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应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刚和教材;

9、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称(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经历,聘用协议书。

10、教学人员名册;提供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

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办理条件 10

2楼:蓝眼睛

一、申请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中心办理组织机构**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楼:墨汁诺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

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扩展资料: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 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楼:找法网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5楼:源创时代科技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程序

6楼:源创时代科技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7楼:匿名用户

民办神企业的办理条件是身体建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8楼:匿名用户

民办学校申办指南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1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3、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5、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员。

7、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民办学校的设立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6、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筹设民办学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单位办学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件,企业办学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民个人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合伙办学的提交合伙办学协议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a4纸,下同)。

3、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审批收费:免费。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可用作办学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5、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省教育厅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收费:免费。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单位办学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件,企业办学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民个人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合伙办学的提交合伙办学协议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a4纸)。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

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可用作办学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4、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员名单。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省教育厅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收费:免费。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