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
县级和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什么
2楼:无名小卒之一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3楼:中地数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拟由省级人民**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批准。”
4楼:匿名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什么意思啊?
5楼:紫色学习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6楼:匿名用户
就是说这个规划在形成之后的十五年之内是有效地,就是以十五年内的发展形势所制定的规划。
7楼:在水甲方
意思就是从编制这个规划那年起算,15年内都按这个规划去使用土地,当然,实际往往不是这样,呵呵。
8楼:匿名用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做15年内的**以及规划控制。但往往在15年内会有新的规划制定而取代旧的规划。
老师叫我们找一个区做区域土地规划,怎么找到当地的资料呢?需要哪些资料啊?
9楼:匿名用户
上一级的土地规划
当地的发展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
水利发展规划
土地调查成果
10楼:灯塔市张满亮
上述就是简单地城市规划图,您可以先画一张图,标注河流、道路、教育区域、居民区域等。
我想在老家创业、弄一个养殖场。租了几亩地、手续还没有办下来,我是不是占用了基本耕地啊?
11楼:赫四虎
我两可以合作吗?我有场地
12楼:陌生人
你现在来起来了没有,如果没有的话我也准备整一个,如果可以合作
农村基本农田怎样划分 5
13楼:七台河李阳平
划分基本农田的法律依据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257号令)
第八条 各级人民**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4楼:法律与公正
耕作条件较好、交通大动脉沿线等土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区别
1楼 漂亮的212啊 不同点状态上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 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土地利用目前的状态即没实施规划方案前的土地利用状态。 时间顺序不同 土地利用现状图指在规划期年,土地利用数据基础上,而形成的图件 而土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