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性无能,恋爱时给女方花钱,分手了要还吗

2020-12-09 09:14:15 字数 6229 阅读 4593

1楼:爱抽烟的小猴子

这个不能一棍子打死 上面两位的意见我也赞同,给自己喜欢的女孩儿花钱很正常 要回来的心思笨就不该有 但是 如果是女孩故意骗男孩儿的钱呢? 建议去告诈骗。。。。

2楼:匿名用户

男生应该不会计较那些钱吧

3楼:暖男丶倾心

那要看是多少钱,给你买了一些什么物品

4楼:老好人

不好要,如果不多就算是补偿

恋爱中,男方给女方花钱,分手后,男方有权利要回吗

5楼:匿名用户

从法律意义上是没有权利的,这是属于赠与性消费,并非是借贷性质的,请务必注意。

从道德上也是有失纲常的,不仅会降低对方对该男性的印象,该男性的形象也会在他的亲友圈内形象全无,为了一点已经失去的钱把自己二十几三十几年来树立的个人形象毁掉,真的是得不偿失。

双方在谈恋爱时,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分手后女方有无法律义务偿还?

6楼:孤九i小童鞋

这个要看情况处理,恋爱、同居期间常见的经济纠纷有三类。

第一类是因恋爱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

第二类是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金钱甚至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恋爱结束后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

第三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

不同的情形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

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恋爱期间赠与适用《合同法》,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3.返还彩礼 三种情形应支持

还有一种较常见的纠纷,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

“确定是否为彩礼性质,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一般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

对彩礼的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面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7楼:热心网友

女方是没有法律义务偿还的。

(1)但从道德角度出发,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2)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

1、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2、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可以起诉索回。

(1)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

(2)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是两个人互相爱慕行动的表现。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定义,现代定义为无论性别的两个人基于一定条件和共同恋爱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

扩展资料:

恋爱、结婚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1、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6、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8楼:找法网

如果男方是属于自愿行为的话,视为赠与行为,女方没有义务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9楼:四哥有法说

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

一、恋爱期互赠小礼物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二、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10楼:匿名用户

双方在谈恋爱时,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分手后女方有无法律义务偿还?法律义务应当没有,你们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愿的

11楼:匿名用户

原则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还给他,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啊,那要看你怎么说了,如果她不还你可以通过第三方去索要,你要庆幸啊,相信天涯何处无芳草啊,缘分没到而已,祝你好运

恋爱的时候女方问男方要钱,分手后要还吗

12楼:匿名用户

如果你觉得她对你有感觉 就不要放弃了 女孩都很害羞的 个个都很被动的 所以你凡事都要先主动呀 但不能过急哦 看你们的感情如何,如果很好说明你爱人只是不懂得女孩子的心理渴望爱人的肯定,这问题不大!如果相反,可能两个人多少出了点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13楼:曹小娟医生

看要了多少钱 少的话就不用了

谈恋爱时女方花了男方的钱,分手了需要还吗

14楼:宝石王子新

恋爱花费,分手后追回的问题,法律上是没有明文支持的。所以婚前还是经济彼此独立才好。

当然觉得有所损失,可以适当要求补偿。好好协商解决吧~怕是不甘心分手,成心刁难。处理妥当~

婚恋就是相互了解的过程,合适就继续,合不来分手也是很正常的事。不要过分纠结,放开心,只要努力做好自己,缘分真正来了的时候,自然会找到属于自己的另一半。

15楼:如狼似虎

肯定不用啦,不用分的那么清楚的,和平分手啊

男女双方处对象时男方主动给女的花钱分手后男方要女方还钱女方应该还吗

16楼:甘肃万通汽车学校

法律上没有借条就不用还,道德上是你主动给的凭什么要还。

实际上,理所当然的不用还,不然的话,我去借几个几百万来,想泡谁就泡谁反正分手了还可以要回来,是不是一分钱都不用花就泡遍全国的美女呢?

17楼:泅蓝青春

男女双方处对象时,男方主动给女方得花钱,分手后男方要女方还钱,女方应该还吗?我认为不应该还两个人在处对象的时候,是你自愿讨好女方,给你放到前,那是要不回来的,如果是他从你借的很多钱呐,是可以要回来的。这种情况你是主动给女方的,是要不回来的。

18楼:匿名用户

还个毛,当初装大方,目的不是很明确嘛。

19楼:

从法律上来说,可以直接解除关系。但是现实情感因素的存在,所以只好当面说清楚了,如果实在不行的话,就自己一走了之吧。

20楼:风之恋语

性生活男女都需要是应该平等的,法律上不支持**易,**易也是违法的,但是恋爱中即使是赠予的财物,当数额较大时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要还的。

21楼:匿名用户

如果男方到女方工作的地方骚扰怎么办

22楼:匿名用户

按法律来说没借条的,或者没法认定的,比如一起吃饭啦,买些小东西了是不用还的,大的东西买房买车记录很明确是可以认定的。但关键有些个家伙是不**的。遇上比较恶的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

23楼:肝好胜员

第八十回:美香菱屈受贪夫棒,王道士胡诌妒妇方

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要返还吗?不返还违法吗?

24楼:正平天王

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不一定要返还,不返还不一定违法:

1、如果是赠与,赠与成立后是不用返还,不返还不违法。

2、如果是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应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5楼:邻家楠方姑娘

符合赠与条件的不需要返还,不符合赠与条件的需要返还,涉及到彩礼的需要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扩展资料

案例:刘某(男)与范某某(女)自2016年相识并且恋爱。2017年2月,范某某提出要为二人的将来打算,要求刘某将存款交由自己保管。

刘某同意了,并将50000元转账给范某某,没过一周,范某某将该笔钱返还给刘某。

两人在日常相处中逐渐产生矛盾,争吵不断,范某某提出要刘某继续将存款交给自己才愿意和好。为了挽回这段感情,刘某在此后陆续将积蓄转账给范某某。

这段感情最终以分手收场。爱情没了,刘某意识到自己还有钱在范某某那里,便至其家中讨要。被拒之后,刘某以范某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自己69000元。

法庭上,范某某辩称其中19000元是刘某的赠予行为,他本人也有很多口头和书面承诺,说这19000元不要了。

除此以外,分手后的一段期间,因为刘某每天去家中进行骚扰、威胁,导致自己不能上班,工作也丢了,所以范某某认为剩余50000元是对自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