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在我看来,村里是没有所有权的,即便是卖也仅仅是转变了使用权;再退一步讲,村里在转变所有权的时候,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且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在民意允许的情况下,方才可以**;应将所得应用于提高村民的生活上,并且村委会应该主动公开所得收益的具体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我觉得这个村的村民可能需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了,因为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是存在差别的,但这也只能说是无可厚非,国家的建设毕竟需要有一个过程。
2000年我村十几户村民的土地被林场强争了一千多亩土地,其中约有四百亩承包地,胜下几百亩是村集体荒
2楼:匿名用户
按《土地法》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属于土地使用权。
原承包地范围归农户继续承包,荒山归村集体发包。
承包地面积有变化,应以范围为准。
我是一位农民,我们村有几百亩的土地被征收了,征收的时候需要经过那些手续?
3楼:匿名用户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十六)对一个成片开发项目中包含多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在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时应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政策分别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
我们村原有一百亩土地,是村里集体的荒地。村长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全村和刘某鉴定合同,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就把
4楼:海警
村长以个人的名义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必须经过全体村民三分之二的同意才有效。
村民可以向法院上诉,让法院确定该协议无效。
村里的集体林地村代表有权卖出吗?我们村有三百多亩集体林地,村代表们在没有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就承包
5楼:家
肯定没有权利,最好联合村**名上访,去信访上访县里不给个说法补偿,去市里,再去省里就解决了。闹不到省信访局解决不了,我就上访过,
6楼:匿名用户
像你说的,如果是村代表都参加表决意见了,应该有权处置,村民意见有村代表集中反馈,代表们一起研究决定,就代表着可行,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决议,你同意过或者反对过吗?
村里给的土地村委有权收回吗
7楼:农村土地流转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回村民委员会发包,村民
答委员会有权依法收回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费村里是否有权收回
8楼:白色的明
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费村里是否有权收回看是哪种承包方式。
一种是法律上规定集体土地承包给本组织的村民使用,并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另一种是外地人去村里承包,本质上是租用,一般是签订合同或协议。
前一种承包方式中是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不用向国家交实物和金钱,更不用向村里交承包费;后一种承包方式只是口头上习惯叫法的承包,实质上是租用,这种方式中,使用者得向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承包人按约定使用,如果约定是付钱而不付钱就按违约处理,有可能土地被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9楼:静远天
看是哪种承包方式。
一种是法律上规定集体土地承包给本组织的村民使用,并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另一种是外地人去村里承包,本质上是租用。一般是签订合同或协议。
简单地利益区别在于:
前一种承包方式中,只要是村里发包给村民时,(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到户,每个村民都可以承包到土地,且这种承包是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以前向国家交公粱,现在不用向国家交实物和金钱,更不用向村里交承包费;
后一种承包方式只是口头上习惯叫法的承包,实质上是租用,这种方式中,使用者得向土地所有者(没有承包给具体农户的土地一般是村集体,现在一般是村委)或土地承包人(村委承包给村民使用,村民再租用给其他人,有时口头也说是承包给他人) 按约定使用,如果约定是付钱,那不付钱了,就按违约处理,有可能就包括收回。
我们村有河边的沙地,和岭地好几百亩,今年到期了,村里就不给续合同了,要把沙地拍卖价高者得连镇党委都
10楼:东岳
你好,既然是签合同的地那就是集体土地,不是个人耕作地。集体土版地不能出让,想权要出让必须向省级人民**或国务院提交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请示,上级同意后才能实施土地拍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被征地村民的补偿因各地政策和收入不同具体赔偿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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