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检疫员国家有什么政策,我是一名动物防疫员,得了传染病,国家对这一块有什么政策?

2020-12-04 09:44:00 字数 5411 阅读 2547

1楼:匿名用户

浙江省动物检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浙农专[2001]114号 2001.9.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动物检疫员的素质,确保动物检疫的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检疫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色盲症;

(三)具有畜牧兽医中专(或同等专业学历)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条 动物检疫员实行聘任制。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任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兽医人员担任动物检疫员。聘任的动物检疫员,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农业厅核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章。

聘任的动物检疫员在指定的区域内实施检疫。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承担所在乡(镇)的动物检疫工作,在其动物检疫员证上“单位”。一栏内填写:

“xx市、早(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xx乡镇”。

第四条 动物检疫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统一的验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按照省财政、物价、农业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责令和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其销毁;

(四)发现疫情和违法活动,应立即向所在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按照要求认真记录、填写、报告动物检疫工作情况;

(六)承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动物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佩戴检疫员标志、出示证件;驻屠宰场(厂)的检疫员上岗屠宰检疫时,应穿检疫工作服。

第六条 动物检疫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规范操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教育,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经常督查动物检疫员的工作,结合聘任,实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解聘,动物检疫员被解聘后,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证、章等,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动物检疫员有违法执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

1、不按照规定填写检疫合格证明的;

2、不按照规定记录、统计、上报检疫结果的;

3、不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的;

4、上岗时穿着不规范或不携带动物检疫员证、章的:

5、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留岗察看,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1、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时,没有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进行操作的,或没有按照检疫规程操作造成漏检、误检的;

2、只收费不检疫、收费不开规定收据或不按规定收费的;

3、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4、**、转让或私自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检疫证、章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的,立即解聘,开除出动物检疫员队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调离、退休、退职,或因伤、残、病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动物检疫的检疫员,应及时解聘,并收回证、章等。

第十条 动物检疫员遗失证、章等,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经核实、登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办理补发。

第十一条 各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我是一名动物防疫员,得了传染病,国家对这一块有什么政策?

2楼:匿名用户

这应该算是工伤。可以找到证据。

3楼:匿名用户

我觉得可以向律师咨询一下

农村动物防疫员到65周岁有什么政策?

4楼:

浙江省动物检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浙农专[2001]114号 2001.9.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动物检疫员的素质,确保动物检疫的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检疫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色盲症;

(三)具有畜牧兽医中专(或同等专业学历)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条 动物检疫员实行聘任制。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任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兽医人员担任动物检疫员。聘任的动物检疫员,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农业厅核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章。

聘任的动物检疫员在指定的区域内实施检疫。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承担所在乡(镇)的动物检疫工作,在其动物检疫员证上“单位”。一栏内填写:

“xx市、早(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xx乡镇”。

第四条 动物检疫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统一的验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按照省财政、物价、农业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责令和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其销毁;

(四)发现疫情和违法活动,应立即向所在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按照要求认真记录、填写、报告动物检疫工作情况;

(六)承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动物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佩戴检疫员标志、出示证件;驻屠宰场(厂)的检疫员上岗屠宰检疫时,应穿检疫工作服。

第六条 动物检疫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规范操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教育,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经常督查动物检疫员的工作,结合聘任,实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解聘,动物检疫员被解聘后,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证、章等,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动物检疫员有违法执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

1、不按照规定填写检疫合格证明的;

2、不按照规定记录、统计、上报检疫结果的;

3、不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的;

4、上岗时穿着不规范或不携带动物检疫员证、章的:

5、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留岗察看,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1、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时,没有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进行操作的,或没有按照检疫规程操作造成漏检、误检的;

2、只收费不检疫、收费不开规定收据或不按规定收费的;

3、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4、**、转让或私自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检疫证、章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的,立即解聘,开除出动物检疫员队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调离、退休、退职,或因伤、残、病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动物检疫的检疫员,应及时解聘,并收回证、章等。

第十条 动物检疫员遗失证、章等,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经核实、登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办理补发。

第十一条 各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楼:匿名用户

退出有什么补助资金支持吗?

6楼:匿名用户

农村动物防疫员到65周岁有政策。浙江省动物检疫员管理暂行办法,浙农专[2001]114 2001.9.25。

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动物检疫员的素质,确保动物检疫的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动物检疫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色盲症;

(三)具有畜牧兽医中专(或同等专业学历)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条 动物检疫员实行聘任制。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任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兽医人员担任动物检疫员。

聘任的动物检疫员,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农业厅核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章。聘任的动物检疫员在指定的区域内实施检疫。

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承担所在乡(镇)的动物检疫工作,在其动物检疫员证上“单位”。一栏内填写:“xx市、早(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xx乡镇”。

动物检疫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统一的验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按照省财政、物价、农业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责令和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其销毁;

(四)发现疫情和违法活动,应立即向所在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按照要求认真记录、填写、报告动物检疫工作情况;

(六)承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

(一)遵纪守法,思想端正,自愿承担实施动物防疫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二)身体健康,原则上要求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65周岁。

(三)具有兽医技术职称或取得诊疗许可证、动物防治员职业技能资格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四)从事动物防疫期间,应当购买人身意外险。

(五)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熟悉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防疫操作技术。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备案程序:

(二)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经审核合格拟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四)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与已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备案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划定动物防疫承包区域,同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