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需要交多少税,另外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

2020-12-02 20:39:36 字数 3174 阅读 9278

1楼:麦积财税

你好,具体要看你们的公司是做哪个行业的、销售额是涉及什么税种,才知道大概要缴纳多少税费,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会根据税务相关政策处理。

注意: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还能追税罚款吗

2楼:掘金企服

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此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无论企业是否注销,税务机关均有权追缴其相应的税款并对其偷税行为予以处罚。

持此观点者有三个理由。一是税收之债是债权人为国家的法定之债,税务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该“公债”予以追缴。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对偷税的追溯没有期限限制。

因此,即使税收违法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仍可以继续对其追缴税款。三是行政处罚不因主体的注销而消灭。

观点二:企业注销后,对于其存续期间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无权再对其作补税、罚款处理。

理由有两个。一是企业注销与否,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既然企业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则纳税主体就不复存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据此司法解释,既然对单位的刑事责任都因企业注销而不再追诉,则对单位的行政责任自然更是无需追诉。且从行政法的主体角度分析,补税与处罚的对象是企业而非个人,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再对注销企业作补税和罚款的处理,但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该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限不受限制的规定,针对的是正常经营的企业,而非已经注销的企业。

税务案卷可以被税务机关以外的人查阅吗?

3楼:快法务

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税务机关代********需要代开税务机关盖章吗

4楼:钻诚投资担保****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

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5楼:匿名用户

个人代开就要,企业的话需自行盖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企业达成成本分摊协议达成后是否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6楼:12366北京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规定:“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是如何处理的?

7楼:12366北京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税务机关可以爆光涉税企业违法纳税问题吗

8楼:神州英才企业管理

您好,如果该企业偷税漏税极其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税务机关有权**该企业的违法行为。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

9楼:智立人力资源管理

因为各地国地税所得税汇算软件不一样,一般需重新申报,需由税务局撤消你的申报,或你在所得税软件撤消后修改后生成电子文件拷到u盘到征收大厅重新导入。

税务知识:哪些税务问题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10楼:兆信防伪技术****

下列税务问题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一、纳税人

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会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证;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辖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