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要件,请告诉我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四个要件?

2020-11-26 18:53:59 字数 5455 阅读 2583

1楼:锦绣前程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楼:匿名用户

你好,盗用别人的**及名字信心在网上乱发,造谣应该怎么处理

请告诉我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四个要件?

3楼:卖蟀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好ok!大概就这些!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4楼: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誉权的损害是无形的,诉讼各方在理解上就会出现很大差异。

杨立新在《如何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名誉权》中讲到从社会评价、精神伤害、财产损失等三个方面作为判定依据。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新闻稿件的作者(记者、通讯员)和编辑,他们撰写稿件、编辑稿件、发表稿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等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各种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新闻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侵权。有学者认为,这种因果关系还应当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关系。

反之,这种因果关系是偶然的,间接地,次要的则不能构成侵权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新闻作者和新闻编辑在主观上存在贬损他人,侮辱诽谤,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了对报道对象的名誉侵害,这就是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的过错性也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之一。

主观上有过错又可分为主观故意的过错和主观过失的过错。

主观故意的过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损害的结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为之” 的过错。

希望后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

主观过失的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损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前者可以称作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自信的过失。

主观过失的过错是无意的,是“不知其情而为之”的过错。

5楼:浅浅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6楼:匿名用户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造成损害后果。

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犯他人名誉权怎么判

7楼:未来法律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一、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精神损害。

1、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2、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8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

(3)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9楼:张明君律师

您好!1、被告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行为,语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诽谤是以书面、口头等捏造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其特点为: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以语言、文字、漫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诽谤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诽谤主要有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两种。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开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就构成诽谤。不过,由于言词本身较为含糊或有歧义,确定言词的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必须对言词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据一般人的观点、参考整体性标准来认定。

2、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在确定毁损名誉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侵害名誉权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10楼:易书科技

被侵害者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名誉权只能为特定的人享有,因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能对特定人实施。所谓特定是指社会公众知道是哪个人。侵害人指名道姓地指出某人,或即使未明确指出某人,但其他人一看就知道所指的是某人,也是特定。

但如果所指的人不是特定的人,则不能构成名誉侵害。即使所指的事情与某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不为侵权。

要有名誉损害的后果所谓名誉侵害的后果指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名誉权的侵害,不能以权利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应以客观标准来确定。如果某一行为对于公民的社会评价起到贬低的作用,虽然受害人本身未感觉到,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反过来,如果他人的行为对于公民的社会评价不发生影响,即使该公民自己感到屈辱,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人的名誉是客观的,一个人的自我评价也应当与客观的社会评价相一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时,应当根据当时的社会观念来确定。如果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而只是因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差,感情脆弱,自己感受到社会与其评价不一致,这不能说他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名誉的客观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和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但其他形式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欺负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它包括:①暴力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②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谩骂等;③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

同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还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诽谤是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诽谤的共同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后果损害了他人的名誉。

除侮辱和诽谤外,其它形式,如假冒他人进行不法行为等,也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大多数表现为陈述、宣扬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如果陈述的是虚假的事实,则可构成侵害名誉权。如果行为人陈述的是真实的事实,而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的,也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一个人以前曾因盗窃被判刑,但后来改好并参加了工作,在其谈恋爱时第三人出于恶意把其以前犯罪的细节向社会张扬,这种行为就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侵权没有疑问。对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并且第106条是一般规定,因此,第106条也应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过失也可构成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