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类型?各种类型都有什么特点

2020-11-26 06:31:27 字数 3017 阅读 4085

1楼:匿名用户

民事法律关系,

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你要看涉及的客体是什么了,民事法律关系涉及的客体是多方面的,同一个事情可以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比如一个案例可以同时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包括哪些

2楼: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

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民法中种类物和特定物各自有什么的特点特征

3楼:后界律师

一、种类物和特定物概念

a.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

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b.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

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2、种类物和特定物区分的法律意义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在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费借贷或货币借贷合同期限届满时,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可,因为所借之物或钱已被处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还原物或原币,况且原物、原币与返还的物、货币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种类物。

b.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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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三个要素。

4楼:匿名用户

素或条件,由下列三要素构成的: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

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总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会落空,也就是失去意义。所以,客体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若仅有主体而没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例如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不同,就是因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上述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

5楼:落寞听雨

1 主体 2 客体 3内容

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特点有哪些

6楼:君众律师事务所

您好!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以特定主体-人民法院为主导。这集中体现于:

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在同一诉讼中行为和活动,但彼此间并不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只能同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这种关系。

2、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在同一诉讼中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有主有次,彼此分立。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之争。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虽处于次要地位,但也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服务的。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同一天获得通过,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瑕疵在法律术语中是什么意思,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类型有哪些

1楼 司 南 瑕疵为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通俗地讲,指缺点 缺陷。 在买卖法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瑕疵单指物的瑕疵,意思是所买卖之物价值灭失 减少,或不具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该物应有的通用功能。 广义的瑕疵除物的瑕疵之外,还包括权利瑕疵,即指买卖之物的所有权不完整或权利受到限制。 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