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颁布的九部法律,颁布、修改时间

2020-11-25 18:14:21 字数 4800 阅读 1384

1楼:匿名用户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

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讲,金融法就是国家立法中确立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性质、地位和职能的法律规范,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调控、监管金融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规,但它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 body of law),被公认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这是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法、信托法、**法、保险法等。

一般所称的金融法,是指广义上的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所谓“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市场准入 **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公司必须经国务院**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我国中国金融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0

2楼:哭笑不由我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

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

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

总计3721部。

金融法的渊源

3楼:恋劳

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国金融法也都是各种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有以下几种:

(1)金融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金融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3金融地方性法规。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在本辖区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4)金融规章。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金融主管机关根据并为了实施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依法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金融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约的关于金融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6)自律性规范。由金融业社团组织,如银行公会、**业协会等制定的约束其会员的带有自治法性质的规定。

此外,在我国,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的司法活动中也得以适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4楼:可牧蓝

凡是涉及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机的法律法规体统都属于金融法。我国的法律渊源,无论是哪个部门法,渊源都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宪法(规定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概括性的大方向)二、法律(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主要有《金融机构组织法》、《银行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等)

三、有权解释(两高对金融立法的解释)

四、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涉及金融管理的法规或是为实施国家立法制定的地方性实施细则)

六、国际条约(我国加入的金融方面的条约)

金融法的概述

5楼:阿光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法、**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

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

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请问历史上最早的金融法是什么法律?

6楼:小飞机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

现代意义的金融法是人类社会演进到市场经济,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扩大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形成金融业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期.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

1694年,在率先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则是(英格兰银行条例),世界上最早进行**立法的国家是美国,票据立法最早源于法国.信托立法以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实施(保险业法).

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1995年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颁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