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有什么地位,金融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2020-11-25 18:14:21 字数 6021 阅读 2923

1楼:你的午后阳光

金融法并非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是涉及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综合性学科,其中包括民法(如合同法中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行政法(如银行法)刑法(如关于涉及金融诈骗的条款)等。此外还有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局发布的法规等。

什么是金融法?金融又包括哪些法律

2楼:匿名用户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

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

3楼:匿名用户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讲,金融法就是国家立法中确立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性质、地位和职能的法律规范,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调控、监管金融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规,但它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 body of law),被公认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这是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法、信托法、**法、保险法等。

一般所称的金融法,是指广义上的金融法。

4楼:匿名用户

没有金融法,有经济法,其中包括很多,像**法,银行法。

5楼:匿名用户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市场准入 **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

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公司必须经国务院**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

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

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

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简述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6楼:匿名用户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征,其主体为经济关系,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特别法”系列地位!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四、有效监管原则

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

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关于法律,金融法

7楼:奶嘴小王子

我国金融法体系是指一国由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综合各国的金融立法情况,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

(1)银行法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组织和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银行法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别:按银行类型的不同,银行法可以分为**银行法、普通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按银行的运作情况,银行法可分为银行组织法和银行活动法。

目前,我国银行法方面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货币法

货币法是关于货币的种类、地位、发行、流通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货币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静态角度,根据货币的种类及其流通范围和效力不同,可以分为通货法、外汇管理法和金银管理法。从动态角度,根据货币运动的层次和顺序,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法和货币流通法。

(3)**法

**法是调整**发行和流通中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从不同的角度亦有不同的分类:从静态上,按**的种类,可以分为债券法和**法。从动态上,即从**融资的运作过程,可以分为**发行法和**交易法。

(4)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通常由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组成。

(6)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信托机构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信托业务规范、信托合同制度等内容。

(7)金融租赁法

金融租赁法是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条件、法律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等内容。

(8)投资**法

是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投资**是一种集合投资,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投资**法应包括产业投资**法、**投资**法和风险投资**法。

金融法与金融学的关系

8楼:匿名用户

金融法是法律,属于法律专业学的东西。金融学是经济类学科。金融学的学生会学一些金融法,但法律系学生不一定要学金融。

金融法和金融学有区别吗

9楼:匿名用户

简单的说,金融学是一门学科,金融法是一种法律。

金融学:

金融学是研究价值判断和价值规律的学科。主要包括传统金融学理论和演化金融学理论两大领域,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物。

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10楼:匿名用户

金融学(finance)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学科。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法、**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

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

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金融学从经济学分化出来的、研究资金融通的学科。传统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层面的金融市场运行理论和微观层面的公司投资理论。

其主要研究分支包括: 金融市场学(en:financial market) 公司金融学(en:

corporate finance) 金融工程学(en:financial engineering) 金融经济学(en:financial economics)

投资学(en:investment investment)

货币银行学(en:money, banking and economics) 国际金融学(en:international finance)

财政学(en:public finance)

保险学(en:insurance insurance)

数理金融学(en:mathematical finance) 金融计量经济学(en:financial econometrics)

伴随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学科交叉成为突出现象,金融学概莫能外。实践中,与金融相关性最强的交叉学科有两个:一是由金融和数学、统计、工程学等交叉而形成的“金融工程学(financial engineering)”;二是由金融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法和金融学(law and finance)”。

金融工程学使金融学走向象牙塔,而法和金融学将金融学带回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