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税收思想的税收原则
---西方
国家税收思想的发展
所谓税收原则,是建立、改革和完善税制所应遵循的理论标准和一般准则,是一定时期治税思想的直接体现。
自税收产生以来,人们就在不断探索优化税制的标准。但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皇粮国税、“苛捐杂税”的观念和事实影响了我国税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没有形成系统的、权威的税收原则。一些思想家提到了税收问题,但受封建小农经济意识的限制,主要是从平均主义出发,以公平标准来衡量税收的优劣,“不患寡而患不均”。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受到“非税论”思想的影响,也就难以产生真正的税收原则。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税收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及历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收原则开始浮出水面,但主要是对西方税收原则的介绍,对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原则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总的说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税收研究侧重于实际的、应用的税收问题研究,对属于基础性的税收原则重视得不够。
为数不多的一些研究也由于缺乏鲜明的、严谨的经济理论支撑,难以形成权威的、上升到税收思想的税收原则。
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研究较为深入、系统,并形成了不同时期广为接受的税收原则。其中较受推崇的观点如下:
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理论
按照西方税收界的说法,英国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第是最早提出税收原则的人,在17世纪中叶他的代表著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提出了著名的“公平、简便(缴纳方便)、节省(最少征收费用)”三原则理论。
2.攸士第的税收原则理论
继威廉·配第之后,18世纪德国官房学派代表人物攸士第在《财政学体系》中提出了税收六原则:(1)促进国民自发纳税的课税方法。强调赋税应当自愿缴纳,要维护人民生活,保障私人的基本财产。
(2)赋税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和增加对产业的干预。即课税不得限制人民的自由,更不得危害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工商业的正常发展。(3)赋税应该平等课征,做到公平合理。
(4)征税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迅速确实,不能有不当之处。(5)选择征收费用较少的物品课税。(6)征收手续简便,税款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
3.费里的税收原则理论
18世纪意大利著名的财政学家费里1771年在他的著作中也对税收原则问题有所阐述,一般被称为税收五原则理论:(1)赋税不可课及穷人;(2)征税费用最小;(3)税收在法律上要确定;(4)税收不可使财政循环中断;(5)税收不可有害于生产的发展。
4.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
英国古典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总结和继承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基础上,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公平、确实(确定)、便利和经济(最少征收费用)的著名税收四原则,在近两个世纪都产生了广泛影响,当今也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5.萨伊的税收原则理论
法国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萨伊认为,最好的财政是花钱尽量少的财政,最好的税收是负担最轻或危害最小的税收。为此,他提出了最好税收的五个标准,即税收五原则:(1)税率要适度;(2)征税费用要节省;(3)负担要公平;(4)课税对再生产的影响程度要最小;(5)课税要有利于国民道德的提高,即课税还要注意社会效应,促使人们勤劳,鼓励节约。
6.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理论
继亚当·斯密和萨伊之后,工业革命时期古典经济学家西斯蒙第提出了税收不可侵及资本、不能以总收入为课税对象、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不可驱使资本流向国外等四原则。
7.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理论
瓦格纳是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处在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在其代表作《财政学》和《政治经济学》中,他认为税收不仅要有纯财政的目的,而且要树立社会政策的目的,用以干预和调节国民所得及财产的分配,纠正财富分配不公。为此,在总结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基础上,他系统地提出了财政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公正原则(也叫社会正义或政策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又称课税技术原则)等四项税收原则。
8.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理论
当代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在1973年发表的代表作《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对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的税收原则理论进行了理论总结归纳,提出了自己的六项税收原则理论:(1)税收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都支付他“适当的份额”;(2)税收的选择应尽量不干预有效的市场决策。
也就是说,要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化;(3)如果税收政策被用于实现刺激等其他目标,那么应使它对公平性的干扰尽量地小;(4)税收结构应有助于以经济稳定和增长为目标的财政政策的实现;(5)税收制度应明晰而无行政争议,并且要便于纳税人理解;(6)税收的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在考虑其他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较少。
9.纽马克的税收原则理论
纽马克是德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他在1970年提出了国库收入原则(也称财政政策原则)、社会政策原则(也称伦理原则,即公正与再分配原则)、经济政策原则和税收技术原则等四项税收原则。
10.西方现代税收原则理论
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1929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和“二战”后的“滞胀”等问题。在此期间,出现了凯恩斯主义学派、货币学派、**学派等经济理论。由于税收是既影响微观又影响宏观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和手段,这些学派都不同程度地对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应的税收原则理论,可概括为效率、公平和稳定(又称机能财政原则)三大原则。
到此为止的税收原则还没有与税制设计直接地、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把二者直接结合起来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成型的税制优化理论。税制优化理论中的课税原则尽管有各种主张,但在公平与效率原则上存在着共识。
建立在福利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税制优化理论就是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进行分析的学说。由此,税收原则发展为公平与效率两大基本原则。
纵观西方税收原则的发展过程,税收原则的发展演变与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密切有关,但总体上可归纳为两大方面,即税收经济意义上的内在原则和税收法律意义上的外在原则。一般的经济学家、财政学家是从前者提出税收原则的,但也有一部分从后者提出①。经济意义上的税收原则又可分为财政、效率和公平三类。
当代税收原则中的稳定原则也可归于效率原则,因为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密不可分,只有稳定下的增长才是持续的、有效率的增长。所以,税收的经济效率包括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两方面。除此以外,很多税收原则理论中还提到了有关税收征管原则,包括税制设计要有利于征管以及减少税收征纳成本两方面。
前者可归为财政原则②,后者可归为效率原则,即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
在三类税收原则中,效率和公平比较一致,有争议的是财政原则。处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经济学家大都主张自由放任和竞争,认为应该是廉价的,的支出应当消减到最低限度,其理财思想中自然就没有把财政作为税收的一项原则。但也有少数经济学家,如费里提到了财政原则。
而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后,随着市场失灵的越来越多和日益被人们所认识,的干预越来越多,要求必须有充裕的税收收入。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税基日益丰富,税收收入似乎不成为什么问题,人们对课税的关注越来越集中于效率与公平上,其税收原则理论没有再明确提到财政原则,但都是把保证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隐含的前提。如当代优化税制理论就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方法征收税款,或者说在税款一定的前提下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
在税制优化的具体研究中也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一些保证财政收入的内容,如有的提到,各国税制改革一般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竞争、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配合、有利于经济效率和物价稳定。斯特恩证明所得课税的边际税率应该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减小而减少,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平等主义的评价而增加③。还有学者明确提到,衡量最优所得税还有别的标准,如税制是否有弹性,是否能对经济发展起稳定作用,是否有利于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等。
只是由于这些标准与公平或效率标准没有矛盾或矛盾不突出,且不如公平、效率标准显得那么重要,因而不引人注目.
由此可见,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税收原则中的关键问题,是要不要把财政作为与公平、效率并列的税收原则。
所得课税的作用
2楼:矜持范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征收所得税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一些西方国家**和经济学家把所得税制度看作是实现**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认为累进所得税制度是稳定经济和减轻经济周期波动的一个有力的和作用迅速的自动稳定器,并认为正确运用累进所得税制度和由税收提供的社会福利转移支出资金,可以最终确定人们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政策和“收入均等化”。
其实,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经济周期波动和收入高低悬殊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并非税收所致。中国的所得税,主要是对企业法人征收。它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国家经济政策,调节企业盈利,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发展的重要手段。
古典经济学家为什么推崇节俭平衡的财政政策
3楼:匿名用户
节俭平衡使得人们可以把更多的钱从直接消费变成存到银行,银行则可以把做更多的投资,刺激社会经济增长。直接消费从长远上看远不如把钱投入银行使其利滚利划算。
所得课税通常具有的主要基本特征是什么
4楼:为江山放弃了爱
基本特征主要有:
1、按照纯所得征税;
2、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多得多征,少得少征,无所得不征;
3、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4、所得税的计算因涉及成本核算和费用列支,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生产经营费用的列支等,所以要有比较完备的会计制度作基础。
扩展资料所得课税简称“所得税”,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类税。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具体地说是对纳税人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所征收的税。
但所得因法律上“人”的性质不同而异。
所得一般分为三类:
①营业所得,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投资所得,如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或转让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③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这种分类只是形式上的,而实际上,除征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所得税是直接由劳动者负担外,其余征自公司、企业的利润所得税和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税,都来自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