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1.医疗救助资金筹集
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救助**的办法来筹集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一是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是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三是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2.医疗救助资金使用
无论是全额资助还是按比例补贴,都涉及费用的支付方式问题,即救助对象、医院和救助部门三者之间的费用结算问题。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决定了不可能对其采取“先支付后补偿”的方式,费用结算发生在医院和救助部门之问。现阶段各地的做法不一,但在现有的费用支付方式中,按“人头”支付、按平均费用支付和按病种分类支付相结合使用是较为适宜的选择。
(1)按“人头”支付,即医疗救助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医院一些固定的服务费用,在此期问,医院和医生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另外收费。
(2)按平均费用支付,即根据救助对象就医时问的长短将医疗服务分为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两部分,对门诊医疗服务费用补偿采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标准,对住院医疗服务费用补偿采用平均住院费用标准。
(3)按病种分类支付,即根据国家疾病分类法,将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诊断、年龄、性别等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成不同的级别,对每一组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按这种费用标准对该组某级疾病实施**,医疗救助部门一次性向医院支付费用。
如何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监管难点在**
2楼:ofweek人才网
难点:(一)医疗救助资金大量闲置与困难群众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二)随意改变救助标准,擅自扩大或缩小救助范围,有失公平(三)救助程序执行不严格,救助档案资料不全。在医疗救助的审批、审核中,工作人员很少按规定入户核查,仅凭一些证明和药费单据就直接进行审批。
加强措施:
(一)加大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医疗救助管理的透明度。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要执行到位,必须先宣传到位。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三)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大量医疗救助资金沉淀闲置而困难群众又未得到及时救助的怪现象,相关部门要重点关注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一般多少天可以领到.!
3楼:匿名用户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一般一个月内可以领到。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
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4楼:匿名用户
各个公司的情况不同,有的很快,有的很慢。您自己要和您的业务员多联系。
5楼:匿名用户
一般情况是30天后就可以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6楼:一口百会
参加了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的,该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建议到当地民政部门详询,需要民政部门审查材料合格才有可能满足申请条件。
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的内容是什么?
7楼:白李岩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医疗求助的病种有:恶性肿瘤、尿毒症 ( 肾衰竭 )、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扩展资料:
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医疗救助申请书、户口簿或申请救助人身份证、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8楼:n已
以下为大病救助**内容:
1、根据国家规定,我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了大病医疗救助的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和大病救助**单独列账,分开使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时,首先由统筹**来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是27328元。
2、参保病人因重病或大病发生医疗费用较高时,超过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支付,一个年度内,大病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大病救助**使用范围不限于某种疾病,而是根据住院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使用紧密衔接的。
也就是说,一个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无论是一次住院还是多次住院,一个年度内医保**最多可以为其支付177328元的医疗费用,这样做能更好地保障重大疾病患者得到较好的**。
9楼:匿名用户
一个月5元(今年长的),是医疗保险的附加险,一般是个人交纳的,享受的时候是44000-15万之间的金额!
城乡医疗救助**年终结余资金不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是对还是错
10楼:扬州海之声
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专账”,用于办理**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1-2]
第二章 **筹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1-2]
第三章 **使用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各地要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具体使用方案。[1-2]
第四章 **支出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由社保**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第十二条 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一个统筹地区最多开设一个支出户。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支付**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对偏远地区和金融服务不发达等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地区的**支出,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的**支出。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缴入社保**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管理。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垫付医疗费用、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发生的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逐步减少并取消现金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末,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年度执**况及相关说明。 [1-2]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民政部、财政部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1-2]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