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办法》颁布施行,是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承担着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把党和**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编织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落实了党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落实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权利,是党和**对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办法》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深入,社会救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解决。《办法》总结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把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用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办法》是社会救助领域统领性、支架性法规,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水平、释放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红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法》颁布施行,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举措。《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办法》在资源配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障“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也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什么意义
2楼:少陵五老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颁布施行,是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群众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承担着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把党和**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编织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落实了党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落实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权利,是党和**对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
《办法》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深入,社会救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解决。《办法》总结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把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用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办法》是社会救助领域统领性、支架性法规,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水平、释放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红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法》颁布施行,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举措。《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办法》在资源配置上坚持统筹优化,在程序安排上保障“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努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也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有哪些意义
3楼:昊悬天下
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没有社会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和谐社会建设来说至关重要,具有基础性意义。
第一,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社会风险。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遗传”优劣势的不同以及个人能力的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存在,社会成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风险。所以,社会有必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社会保障,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一个合理的基本生活水平,以有效地应对社会风险。
第二,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的团结与合作。作为个体的人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人们只有在社会合作中,方能得到生存和发展。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样,社会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处在困难状态的社会成员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使之共享由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益处。如是做法,有助于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离心因素,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风气,进而提升社会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增强社会的整合性。
第三,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激发社会活力。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成员潜能开发得如何,将直接影响着这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的动力,同时也事关这个社会发展的整体质量。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目标,是要使每一位社会成员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而社会成员通过必要的义务教育和职业训练,可以获得最为基本的发展能力;通过社会保障,可以消除社会成员的种种后顾之忧。这样,便可使这部分社会成员具备正常的发展能力,至少使其发展能力有所提升,使其发展潜能得到普遍的开发。
第四,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保证社会成员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水准。社会保障不仅具有当前的意义,而且具有长时效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保障是一种预先的制度准备与安排。
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当前的困难,而且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成员解决未来困难的能力。所以,社会保障对于保持与促进长远的社会和谐,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把社保和就业放在**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位置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是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严重不足的矛盾。“十一五”时期,就业继续处于高压状态,社会保障不完善,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薄弱,教育普及和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偏低,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薄弱,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文化体育设施十分匮乏。另外,我国公共服务产品分配严重不均衡。
换句话说,在公共服务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公共服务的分配也存在失衡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不同群体享有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不利于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
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是**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的重要职责。“十一五”时期,反映在就业方面的突出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需求与就业岗位供给不足、劳动者素质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表现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增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以公共卫生为例,由于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药费用负担超越了一般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影响了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利用,一些农村居民陷入了“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恶性循环。
“十五”后期,开展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但由于试点刚刚起步,覆盖率不高,保障水平有限,因此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城镇居民卫生服务需求也迅速增长,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享有医疗卫生保障的人只占总人口的15%,且享受的待遇标准不一,差异巨大。
解决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总量**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分配不平衡的问题,关键是解决**在社会公共领域的缺位问题。**管理理念创新和完善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是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关键,也是“十一五”时期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的中心环节。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缓解住房矛盾的关键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
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四个基本方面。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个制度包括雇主与雇员共同缴付、对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购房时除个人账户累积部分外还可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几个组成部分。
第二,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方式的保障制度。**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或提供土地补贴、减免税费等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就是这种制度的体现。经济适用房是一种“政策房”,应当在档次、面积以及购房者收入水平上有一定限制。
在完善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中,**应当对每年住房开工面积中必须包括多大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作出强制性规定。
第三,针对困难群体的非市场化保障方式。经济适用房毕竟还是让购房者去“买”。对连经济适用房也买不起的有些困难群体,可以建立**贴息的制度。
例如人均收入低于某一个水平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由**补贴贷款利息。对于贴息也买不起的群众,可以由**提供廉租房。
第四,针对特困群体的救济方式。最后还有少量特困群体,他们连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这就需要有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具体办法就是对特困家庭采取**提供贴租的方式。
上述这四个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从具体国情出发,住房保障制度还需要有针对特殊性问题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城市化进程中,拆迁造成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居住地远离核心市区,“有了房却坐不起车”的问题;城乡结合部出现的“城中村”问题;老工业基地等社会失业率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显滞后地区的住房保障问题等。
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尽快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人多地少、资源有限的国家,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还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
此外,即便我们的社会富裕程度提高了,政策也不能鼓励奢侈性的住房消费。节约资源是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包括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包括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包括我们子孙后代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