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登记?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2020-11-25 14:12:20 字数 4955 阅读 5911

1楼: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作出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目前,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产生或者设立,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

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登记要件说,即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合法移转的要件,未经登记,不生效力。二是登记对抗说,即登记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应当履行的手续,未经登记,物权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对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是否必须进行登记,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当事人必须登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通过合同形式设定的,且数量相当大,都要求重新登记,不现实,同时还可能进一步加重农民的负担。

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

关于登记的程序。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首先由承包方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登记机构经检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负责组织地籍调查,即查清土地的权属、坐落、面积、用途等土地的基本情况,为登记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初步确认并公告。公告期限届满,登记机构应对公告提出的问题予以逐项复查,对无异议的应按规定报经人民**批准后进行登记注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应当根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登记?

2楼: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3楼:13862590347林

您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流程一共分六步:

1、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制定政策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

2、调查摸底。对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等方面情况和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填制《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国土部门处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分组形成优于1:2000分辨率的基础工作底图,开展核查公示。

3、实测确认。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并标注编码,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实测公示确认,完善承包合同。

4、登记颁证。村镇将登记要件上报县级人民**申请登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公示。

5、建立档案。镇、村级要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册等档案,县级逐户建立登记簿纸质和电子档案,相关登记资料要一并存档备查,并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

6、检查验收。逐级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经费拨付及时、合同证书到户、测绘面积准确、档案齐全规范。

谢谢阅读!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登记吗?

4楼: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需要哪些程序

5楼: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确权

登记颁证,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

(1)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

(2)清查核实。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

(3)调绘勘测。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依据二轮承包合同及权证等资料,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

(4)张榜公示。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

有异议的要对(2)、(3)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

(5)登记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再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

(6)归档管理。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并按要求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登记?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6楼: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作出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目前,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产生或者设立,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

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登记要件说,即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合法移转的要件,未经登记,不生效力。二是登记对抗说,即登记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应当履行的手续,未经登记,物权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对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是否必须进行登记,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当事人必须登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通过合同形式设定的,且数量相当大,都要求重新登记,不现实,同时还可能进一步加重农民的负担。

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

关于登记的程序。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首先由承包方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③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④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登记机构经检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负责组织地籍调查,即查清土地的权属、坐落、面积、用途等土地的基本情况,为登记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初步确认并公告。公告期限届满,登记机构应对公告提出的问题予以逐项复查,对无异议的应按规定报经人民**批准后进行登记注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应当根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登记作为取权利生效吗?

7楼:g买了否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通过发证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效力。

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可以据此认定权利人取得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用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