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对护理的实际指导作用

2020-11-25 11:39:28 字数 5812 阅读 1115

1楼:匿名用户

**管理

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凡申请**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能上能下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执业考试。

第八条 **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第九条 **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执业考试合格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第三章 注 册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执业注册。第十三条 **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工作的。第四章 执 业第十九条 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的指导上进行。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 进行科学的护理。

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 **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满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害发重大**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第二十六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执业注册从事**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假。第二十九条 **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依法执业或侵犯**人身权利的,由**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到取消其注册。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捍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本办法实施前从事**工作但未取得**职称者的执来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第三十五条 **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

2楼:叮咚咚白羊

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其是由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内容包括总则 ,考试,注册,执业,罚则,附则。

为加强**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工作中的作用。**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监督管理。

3楼:匿名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的指导下进行。护理员只能在**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楼:黑色也很美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执业考试。

第八条 **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执业注册从事**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依法执业或侵犯**人身权利的,由**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工作但未取得**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什么,简要谈一下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

1楼 鸿福 1 树立生产中安全第一的思想,远离危险区域,从小事做起,克服麻痹思想,从要我安全做到我要安全。 2 学习并理解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自身行为,杜绝抢时间 赶进度 图省事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 违规操作。 3 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在岗位操作时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到注意力集中,防止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