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因管理?如何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2020-11-25 11:10:52 字数 5499 阅读 2644

1楼:匿名用户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的成立应具备三个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表示;

(3)无法律上或合同协议上的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什么是无因管理,构成无因管理该怎么处理?非法律人士谢绝回复?

2楼:匿名用户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举个例子:a全家出去旅游,台风来了,b看到a的房屋面临要塌的风险,主动把a的房屋给修缮固定,避免了房屋倒塌的危险。

这种修缮房屋的行为就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因此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也就是说待a回家后,b可以要求其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什么是无因管理?

3楼:萧邦11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4楼:撕满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 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5楼:匿名用户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举例:

1.无因管理:尽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比如:甲半夜发现邻居家着火,甲怕火势蔓延烧毁邻居家,于是主动帮邻居灭火;

甲没有帮助邻居灭火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灭火的义务,甲是为了避免邻居利益受到损害才去灭火,且甲进行了灭火的行为,甲的行为即是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中涉及的费用:假如甲灭火时用价值 300 元的棉被救火,且甲被烧伤,花费医疗费用 500 元,这都需要乙承担。

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直接损失由受益方承担,邻300 元棉被是必要费用+500 元医疗费用直接损失,受益方是邻居,故费用由乙承担,不能让英雄流血流泪又流汗。

6楼:风亦行

你做出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管理义务,仅是因为如不对其做一些必要的管理行为时该被管理对象就会受到不可避免的损失.此时,你做出的管理行为,是出于一种好心,一种道德上的关注.你的这种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7楼:drar_迪丽热巴

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

8楼:桂巍甲俊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

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

(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9楼:匿名用户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区别于**行为,**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

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

民法债编总论第二版第75页)。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

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

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

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他人的事务依据事务的性质,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三种:客观的他人事务、纯粹的自己事务和中性的事务。

如我国台湾郑玉波。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两种: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

如我国台湾王泽鉴、我国大陆学者洪学军。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加细化,将他人的纯粹的自己的事务也纳入其中进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务与主观的他人事务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主观的他人事务(亦称中性的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如何判断为他人事务,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对于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客观上无从判断,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王泽鉴着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37页)。但管理人的主观意思是内在的,对于本人来说无从判断,在诉讼实践上无法操作。

大陆学者洪学军认为,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不能仅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须依其行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结果之归属,客观地加以决定。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西南政法大学,洪学军,2004年10月16日发表的《无因管理制度研究》)。后者的观点,是务实的,便于实际操作。

纯粹的自己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务。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偿自己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

(2)、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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