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不是的吧,这是学校的自由。不过也是为了你们好
2楼:苔枝坠玉
学校此做法不构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这是学校在权限范围内合理行使管理权,学生有义务配合校方的管理。如果你觉得学校做法不合理,可以向学校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学校强制叫我们学生搬宿舍,是否侵犯我们的权利,如果侵犯了是哪条法律呢
3楼:小肥肥啊
1、学校要求学生搬宿舍是学校管理方面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
2、学生在学校住宿的,就要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需要统筹安排宿舍的,学生应当遵从,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拒绝。
3、当然,学校在宿舍管理上,也要发扬民主,提前向学生通报宿舍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并尽可能按大多数学生的意见调整。
4楼:宁非尘
一定要说的话,我觉得这个可以看作是学校的内部行政行为。关于学校可否作为行政主体被提起行政诉讼,学界多有争议。虽然当年田永诉北科大一案被选入高院公报,但后来对于这方面的案件法院的态度又开始偏向于不予受理。
如果起诉,学校的辩词一般是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学校的自主行为,不受行政法的管辖。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实际上是基于很久前大陆法系的特殊权力关系理论,但目前西方国家基本上已经挣脱了这种理论是束缚,社会公权力也被置于行政法的调整之下。(如法国将公立大学列为公务法人,在德国则属于公营造物……不多说了)
其实把搬宿舍提到这个高度可能有些过了,但既然楼主问到是否侵犯权利的问题……总之就是想诉诸法律大概不太可能,可以考虑和学校谈谈吧。
其实我们院里最近也在传要搬校区什么的,当然宿舍也要一起搬了……搞得人心惶惶……真烦
另,以上仅为一家之言。
5楼:音鈞
1、学校要求学生搬宿舍是学校管理方面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当然这也没有侵犯学生的权利。
2、学生是在学校住宿的,应当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
3、学校需要统筹安排宿舍的,学生应当遵从,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拒绝。
4、学校在宿舍管理上,也要发扬民主,提前向学生通报宿舍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并尽可能按大多数学生的意见调整,如果学校在没有通知学生的情况下强制搬走学生的东西,这就要去教育局投诉。
6楼:匿名用户
这个我估计你应该快毕业了吧 这个说实话没有触犯法律 学校仍然给你们提供宿舍不过只是比以前的差 这个说实话忍着吧我那年也是这样不过会习惯的。
7楼:匿名用户
一个认识的班级去跟一个不认识的班级,这样也是合理的?明明那个班上人数是刚刚好,结果还要把她们分开。这样真的合适?
8楼:高山流水不长
“学校强制叫我们学生搬宿舍”具体是什么意思?是搬出来还是搬出去,还是其它?
学校不让学生走读是否侵犯了学生权利?
9楼:空山临渊
学校有自主
办学的权利,禁止学生走读也属教学范畴内的事。不能从“自主办学权利”,推理出任何事情都属“教学范畴内的事”。
“禁止学生走读”,不是办学的必要条件,不是学生入学的必要约束,如果国家法律或教育部的规章条例没有“禁止学生走读”,学校便没有对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禁止学生走读”的必然权利。
走读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zǒu dú,指对于所填志愿院校,若被录取是否同意以非住校方式就读。走读生来校上课、参加其他课外活动,但不住校。走读等于不住宿。
扩展资料
走读是只在私塾或学校上课,而不住宿。
指对于所填志愿院校,若被录取是否同意以非120住校方式就读。走读生来校上课、参加其他课外活动,但不住校。只要是寄宿制学校就会分走读和住校。
一般非寄宿学校学生都是走读的,分为小学至大学不等。走读生可以在学校食宿,同时遵从学校安排。
走读还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10楼:希希兔儿
学校会说这是学校的制度,你既然来这个学校上学,就要遵守。
但你可以坚持不懈,把学校管事的都找烦了,自然就不得不答应你走读。只要你能,你有勇气
只要你家长同意,你不管门卫,他能怎么的
11楼:匿名用户
没有!学校要求住校有他们的初衷!你应该理解!再说了,住校不是也可以锻炼自己吗?还有一点安全!
12楼:一把手
这个我觉得是看你犯的是什么样子的错误的呢,不是说完全会对你怎么样子的呢,做好自己才是最好的呢
老师不让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是否属于违法
13楼:安宏伟安莹
参加考试是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一个环节,老师作法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可去教育局或法院讨说法
14楼:匿名用户
我是雪枫小学四年级李某某学生家长,无论学生的学习有多么差,做老师应该让他考试,不应该把一个正在成长的儿童放弃,这位***可以回家了。希望马云校长把这位***送回家不可流用
学校强制叫学生理发是不是违法的?
15楼:要当技术宅
强制剪发侵犯了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身体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由于学校的规定和我国宪法的第5条相抵触,故此,学校还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6楼:风莎4s莎莎
这是谁规定的要是校长的话,我个人觉得我怀疑这个校长是蹲过监狱有了心里疾病!请不要让孩子去这个学校。如果是个别老师意见请校长重视这位老师是否有精神病史
17楼:庄龄
学校强制留长发的学生剃头并不过分,假如在一所学校里,男生都留着长发,肯定是不行的。这件事本身没有错,错的是不应该让学生剃光头,这应该是老师的过错。
学生也有错,视生命如儿戏。
同样,如所有的教育问题一样,这也是社会和家庭的错。
18楼:inter和
当然违法,但是这种事情不会造成多大的社会影响力,没有多少人会关注这样的侵权行为。你若想成名、想成为枪头鸟,可以尝试先不按照学校的要求理发,然后让学校作出相应的处罚,你就以此为由,向**揭发,引起社会的**,不过学校仍然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反而是你自己以后在学校混,就有点尴尬咯,抉择吧,小朋友!祝你成功~
19楼:秘密童话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有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就该遵守校纪校规。
当然对于学校一些不正确的行为我们可以反对,对于学校的侵权行为我们可以提出控诉。可我认为学校规定学生理发应当是不违法的。
20楼:费冬邰秋柳
这个在中国是不算违法的,要是去了美国可就算了奥~~~
21楼:墨白正年少
强制剪发侵犯了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身体权。 一个学生在校时享有的部分权利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民法等法规,学生在学校的时候,可以享受以下的种种权利。 教育权 有的学校处理违纪同学时采取停课的处罚,这侵犯了未成年人享受的教育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如果老师一时生气打了违纪的同学,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因校舍或教学设施发生倒塌、脱落等造成同学**;同学在课堂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学校在用药时没尽到说明、保护等义务而发生**,这就侵害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老师让你罚站、放学后禁止回家,或强迫学生购买物品,这侵犯了未成年人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肖像权 如学校使用你的**作为解释错误行为的说明,这样做侵害了你的肖像权。
名誉权 一名胖乎乎的同学因考试成绩低,被老师嘲笑为“蠢猪”,这侵害其名誉权。 隐私权 如果学校、老师私拆了你或其他同学的信件,或者张榜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列名次,这实际上是侵害了你或同学的隐私权。 独立财产权 因违纪被老师没收了课外书籍等物品,学生的独立财产权因此被侵害。
生活获得照顾权 寄宿学校的老师,如果没有及时地救助患病的同学,那么,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生活获得照顾权。 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有的学校、老师经常罚表现差的同学去干学校、班级的脏活累活,这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荣誉权 一位小学生创作的歌词被**老师修改后,在参加评选中获了奖。
但是,学校却以学校的名义,领取了证书和奖金,这种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著作权 学校将一位学生的作品寄给出版社。不久画册出版了,但本人并没得到样书和稿酬,这侵犯了这位同学应享有的著作权。
平等对待权 一些学校在同等分数线上只招收男生而不收女生,这种做法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平等对待权。 在此呼吁大家保护学生合法权利。
22楼:king参上
学生的头发是不过眉,不遮耳,不过耳,不碰衣领.
头发正常点人也精神点.给人印象也好点~
这是道德行为,不和法律挂钩
学校强制要求学生剪头发,侵犯到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23楼:匿名用户
学生应当遵守教育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4楼:逍遥仙女在路上
所谓家有家法,校有校规。既然是学生,就应该有学生的样子,古人讲畏法度者最快乐,只有遵章守纪,生活才会有乐趣。
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吃饭 这是否违法
25楼:三条桥聚星
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吃饭,是否违法看具体情况:
1、如果属于住校生,学校有明确的纪律规定,不允许私自外出就餐和活动,避免出现不安全的状况如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保护你人身安全的理由,因此不违法。
2、如果是走读生,学校不能强迫学生在校就餐。特别是学校离家近,孩子上学就很方便,家里的饭菜更有营养。学校应当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征得家长的同意。
26楼:小雨手机用户
这要区分情况。如果属于住校生,学校有明确的纪律规定,不允许私自外出就餐和活动,避免出现不安全的状况如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保护你人身安全的理由,因此不违法。
1、如果是跑校生,学校不能强迫学生在校就餐。特别是学校离家近,孩子上学就很方便,家里的饭菜更有营养。学校应当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征得家长的同意。
3、《未成年人保**》和《教育法》中都是有相关的规定。可以向当地教委反映。
扩展资料:
《教育法》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7楼:匿名用户
学校食堂是否承包给(外来人员办食堂经营谋利性质的)肯定是违法的,侵犯了学生少儿的人身生活自由?而教育部门是培养人才的不是培养做生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