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2020-11-23 12:44:25 字数 6021 阅读 9391

1楼:风翼残念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冰雹;**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扩展资料:

不可抗力的分类:

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

(1)自然灾害。尽管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逐步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如****、台风),但是,人类仍无法抗拒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阻碍着合同的履行。

(2)**行为。合同当事人往往很难预见**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变化,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后,**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如**干预、禁令、禁运等等。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各国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宽严不一。一般地说,将自然灾害、战争、严重的动乱和灾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国一致的。

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干预、不颁发许可证、计划变更、罢工、市场情况的剧烈变动,以及**禁令、禁运行政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常引起争议。

这种区别是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习惯和法律意识的不同而导致的。英美法系的各国一般将不可抗力条款称为“合同落空”条款,英国的法律和判例往往将下列情况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1)标的物灭失;

(2)属人合同的当事人死亡;

(3)标的物不存在;

(4)违法;

(5)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

(6)**实行封锁禁运和拒发进出口许可证。

综合上面的介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什么叫不可抗力

2楼:法律实务研究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冰雹;**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楼:

战争,自然灾难 请采纳

请问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那些?

4楼:雪人晒太阳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灾害、**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现实生活中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洪水、**、冰雹、台风等。**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社会异常事件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

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

5楼:匿名用户

不可抗力一般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调整。但不可抗力其实是可以约定的,有些时候,双方会把罢工等事件也约定为不可抗力因素。

合同中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准确的定义是什么,合同法中有详解吗

6楼:湖北劳盾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相关解释并未对不可抗力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情形下,下列行为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1、重大自然灾害,比如海啸、泥石流;2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比如暴动、示威;3、**行为,比如突然的征收决定等。

7楼:焦映光年

合同法中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中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

2.**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8楼:睦轶圭紫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也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9楼:民商法苑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应作如下区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两者构成履行障碍的程度不同。前者已构成履行不能,而后者未达到此程度,仍可能履行,只是在这种情形下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

(2)前者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即可免责,法院无裁量余地;后者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只是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法院具有公平裁量权。

(3)前者的效力系自然发生,无需人为介入,后者的效力非自然发生,是否构成以及相应效果须取决于法院的裁量。

(4)前者从违约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后者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解决的是合同效力是否继续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是怎么规定的?

10楼:匿名用户

国际上有所谓的“勤勉条款”,可以规避风险

1.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参考资料:http://****zixishi.**/sikao/book.php?id=5432

2.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干预、罢工、禁运、市场**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的剧烈波动,以及**禁令、禁运及**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

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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