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陈儒坤律师
1.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警察维护治安等;
2.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还包括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带小孩去游泳,则负有对小孩的安保救助义务;
对近亲属有救助义务的法律有哪些
2楼:匿名用户
婚姻法有相关规定。
对直系亲属,配偶有救助义务
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吗?有何规定?
3楼:逍驷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楼:匿名用户
是的,在2015新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有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哪些属于刑法上自愿救助所产生的义务的例子
5楼:匿名用户
比如开车看到路边有位伤员,当把伤员扶上车的时候,就产生了救助伤员也就是说把伤员送到医院的义务,
法律规定公民有哪些义务
6楼:匿名用户
我国的宪法既确定了公民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又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基本内容有: (1) 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加国家的经济、政治等各项社会生活,关心国家大事,履行和监督公职人员的工作,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2) 自尊自重自爱,尽力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作贡献。(3) 自觉遵守纪律,维**律,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纳税;有劳动和接受教育的义务;以及赡养父母、教育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等义务
抚养、赡养义务能否理所当然包括救助义务?
7楼:牵手看夕阳
请参考以下信息: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至于救助义务:
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
比如一个会游泳受过救助培训的人路过河边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时,人们所能做得是从**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8楼:匿名用户
救助义务和前2者不同,也不包括在内。
所谓的救助义务,是指没有扶养和赡养义务关系的人之间的某种法定义务。具体地说,某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生生活上的(重大)困难,如生病、残疾等,又没有其它救助**时,另一方有义务帮忙救助的。
关于“《刑法》规定血亲之间有规定的救助义务”的问题
9楼:逍遥
婚姻法中规定,不得遗弃家庭成员,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其他的的明显的规定没有,这是刑法原理中,因相关亲属间有相互求助的义务,如果相关人处于危险不救时,那就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那就是不作为犯罪;在法律中,母亲与女友落水,其只有义务救母亲,而不是女友,如果先救女友造成母亲死亡,那构成不作为犯罪,遗弃罪!!
10楼:匿名用户
刑法是关于什么是犯罪并对犯罪处以什么刑罚的法律。所以,刑法调整的是危害国家、社会、公民的刑事责任关系,而不调整其他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刑法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措施。
血亲之间的救助义务问题,属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问题,如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孩子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等。而对于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且情节恶劣的,可能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血亲之间救助义务的问题,是由婚姻法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且只有当婚姻法不能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并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和处罚。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有哪几种形式
11楼:轩狗
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这里的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只能理解为刑法明文规定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例如,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又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但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构成犯罪,还必须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偷税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9]有些作为义务虽然在一般法规中作了规定,但若刑法中未作相应规定的,即使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违反民法规定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不作为行为,由于刑法中未作规定,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游泳场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等。
由于这些义务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通过的职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但是,实际上往往存在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不明的情况,对此应如何据以认定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呢?笔者认为,为避免入人于罪,对于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原则上应限于有职责守则、条例等明文规定的内容,但在我国目前部门、行业职责尚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情况下,对于本行业公认的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不应以本单位、本行业未作明确规定为借口而予以否定,而应基于行业公认而加以确认。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10],广义地包括自愿承担义务行为?
口头合同?。合同引起作为义务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合理划分刑法与民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调整界限。比如房主久经租户催促,而仍不修缮其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最终致房屋倒塌而使屋内租户被压死的等等情形,能否视行为人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而追究其不作为的罪责?
从理论上讲是完全可以的,但实践中还应结合社会相当性理论予以具体的判断。
4、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笔者认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并不限于违法、有责行为,也不限于作为行为,但合法、正当行为与不作为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又不可一概而论,也要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去具体分析。
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否定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先行行为原则上不应包括犯罪行为。认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结果的发生,则负既遂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严重的结果的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的情况变为数罪,这是不合适的。二是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先行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持折衷说,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以行为人所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能为前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构成)所包括作为区分标准:能包括的,没有作为义务,依据前罪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即可;超出前罪犯罪构成范围而触犯更为严重的犯罪的,则具有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