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的反担保人,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

2020-11-21 19:36:53 字数 4900 阅读 4729

1楼:匿名用户

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法,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担保人在代偿债务后,因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而无法追偿,遭受损失无法弥补,所以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正确地使用反担保,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担风险,不受损失。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谈一下“担保”与“反担保”,以利于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正确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为了能够保证按时收回或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钱和物作保的方式。

担保并不是债务人一方就能决定的,而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满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活动。担保具有从属性,它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随着主债务无效与消灭而无效与消灭。

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会利益,它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与违约金等六种方式。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等,绝对禁止以人身作为标的物的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所以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

2楼:刺身金鱼

担保人是债务人的保证人,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保证人。

担保人是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

3楼:匿名用户

反担保人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4楼:欧珍汪飞燕

简单的说,甲是贷款人(用钱的人),乙是担保人(个人或企业或担保公司),丙是借款人(例如银行或小贷公司),丁是反担保人(为甲向乙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通常用个人信用或反担保物)。

关系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没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为甲提供担保来提升资信能力,而丁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担保物(通常甲和丁是业务关系户或者亲属或者其他建立在个人信用之上的较亲密关系),如果甲无力偿还贷款,乙将替甲向丙还款(也叫代偿),而乙发生代偿后会采取追偿措施,来弥补自身的损失,而追偿的对象就是丁的反担保物。

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担保人和反担保人)都属于担保人,不同的是,乙发挥的职能是金融中介,而丁发挥的职能仅是担保。

5楼:工保网

工程担保中的反担保:法律要点与实务概况-工保网

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叫求偿担保,顾名思义,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

在工程承包中,反担保颇为常见:如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由于其在工程担保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且在掌握工程担保信息和技术知识中处于劣势等不利情况,因此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因此反担保的责任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范围相同:反担保可以保证担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可谓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顺利实现的有效措施。

对于工程担保市场的每一个主体而言,了解反担保的法律和实务要点兹事体大。

1工程担保反担保的法律要点

根据司法解释,反担保的成立需满足4个要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书面形式示例)

第一要件强调了反担保的从属性质: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担保的法律关系:

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也就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能产生反担保。

第三要件明确了反担保的法定方式: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有别于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不能产生反担保),也叫做求偿保证、求偿抵押和求偿质押。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等;保证金担保即要求申请企业按照保函金额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担保。

2工程担保反担保的实务概况

作为工程担保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严格的反担保对于三大工程担保主体而言举足轻重: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

商业银行: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作为在追偿时占有相对优势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

以中国银行为例,无论在投标保函还是质量/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中,申请条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

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

实践中,商业银行应注意规避建企互保可能引发的担保链危机。2012年度爆发的浙江天煜建设互保危机事件,便是担保链危机的现实案例。

担保公司:实物抵押为主,现金质押为辅

反担保是工程担保公司减少、分散或化解建设工程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

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

实践中,工程担保公司应注意反担保手续办理的合法合规: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前,应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力凭证并移交质押物;也应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后,及时到市一级公证机关办理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证。

保险公司:信用担保为主

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工程担保领域优势显著: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赋予了险企相当的赔付实力;其专业的风控能力也给予了险企相当的担保风控水平。

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多体现为信用担保:通过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保险公司会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

整体而言,有限的反担保设置往往集中于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原保监会于2017年11月披露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便出现了反担保条款。

实践中,保险公司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因此其投保时效相对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更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投保成本也显著降低。

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工程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当然,其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发展中国特色的工程担保反担保制度,也是工程担保新时代向我们抛出的实践问题。

反担保人是什么意思?

6楼:匿名用户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

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

扩展资料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现实中反担保是可以解除的,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

求解答怎么没人理我1.担保人没有“担保人”和对方谈

1楼 丁俊涛律师 根据的描述,我先归纳一下是不是你要表达的意义 1 担保人没有签订担保协议,仅仅是在与债权人聊天的时候,被录音了,你要问是否被录音的人有义务承担担保的责任? 2 债务人领取了对方5万元,协议约定 如果办不成事,债务人要双倍赔偿债权人,问债务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如下 1 担保一般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