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指税收本身的公平,即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保持均衡。
1.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并且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别要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差别相适应。可以说横向公平是纵向公平的前提条件,只有同等条件的纳税人之间实现公平,不同条件的纳税人之间才会实现公平。
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要使税收既做到横向公平,又保证纵向公平,一个关键问题,是要弄清楚公平是就何而言的,即要确定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税收公平与否。
税收理论界对税负公平标准大体有三种解释,即:受益原则、机会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1)受益原则
衡量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按纳税人从税收的使用中得到的利益大小来分摊。
(2)机会原则
衡量税负公平的机会原则是指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大小来分摊,即按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的量来分摊。如果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相等,在平均资金利润率决定**的条件下,就是获得盈利的机会相等,对他们应征收相同的税赋;否则,纳税人的税负应有所差别。
(3)负担能力原则
衡量税负公平的负担能力原则是指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大小来分担。
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内涵及关系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税收负担的公平,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相同纳税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和纵向公平——不通纳税能力的人缴纳不同的税;二是税收的经济公平,即通过税收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实现起点的公平。
;三是税收的社会公平,即通过税收机制对社会成员个人的收入进行调节,以征税或补贴方式实现社会成员间利益上的相对公平,实现结果的公平。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理论含义
税收的效率原则指的是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区的尽量大的税收收益它通过税收成本与税收收益的比较得以衡量。税收的效率具有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
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关系及处理方法.
1.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既矛盾有统一的两个范畴。矛盾表现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很难兼顾公平与效率,二者往往是相互抵触的。公平原则强调量能负担,而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尽量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可能拉开贫富差距,从而破坏公平原则。
但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在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益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征税就不会被纳税人接受,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就会使效益无法提高。
从另一方面看,效率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效率的提高可以保障公平更好地实现。盲目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只有在整个经济都很活跃的时候,整个社会的公平程度才有可信度。
2.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处理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我国的根本任务。因此,只有效率优先,低消耗、高产出,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的公平。
只有经济效率提高了,可供分配的财富增加了,全体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提高才有物质基础,国家才有可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贫困地区的人民早日摆脱贫穷,并通过福利、救济等办法来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坚持效率优先,并不是说公平不重要,更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效率的提高。事实上,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效率就没有高水平的公平,而社会的不公平也制约和阻碍着效率的提高。
第一,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会导致占比重相当大的低收入者有效购买力低,有效需求不足,使生产力发展受到制约:第二,实现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如果低收入者通过主观努力和勤奋劳动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便会损害效率,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现在,我们一方面应坚持不懈地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的作用,坚持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另一方面,要强化税收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调整税制结构。
如何理解税收的公平原则
2楼:小雨手机用户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
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3楼:龙泉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1)经济能力或支付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这称作“横向公平”(亦称作“水平公平”)。
(2)经济能力或支付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经济能力或支付能力强的人应该缴纳更多的税收,即所缴税额与其收入的比例要高一些。这称作“纵向公平”(亦称为和“垂直公平”
4楼:匿名用户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应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按受益征税,依据能力负担。简单地说,可以概括为竞争原则、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1.竞争原则
税收的竞争原则是着眼于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通过税收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一企业和个人创造竞争环境,鼓励平等竞争。公平的机会标准是创造平等竞争的前提,因此,在市场已经为行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税收应不干预经济活动不于在由于市场的缺陷而无法为行为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税收应为行为主体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在由于企业资源条件差异、行业垄断、个人的遗产继承等原因而导致不平等竞争,形成收入和财富的差异,税收就应对形成不平等竞争和收入财富差异的条件进行调节,促进平等竞争。
2.受益原则
税收的受益原则是根据市场经济所确立的等价交换原则,把个人向**支付税收看作是分享**提供公共品利益的**,因此,个人税收负担应根据各人分享的公共品受益大小来确定。接受益标准,征税和受益应是对等的。对于因**提供公共品而受益多的人,应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反之,则应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
受益原则的运用是假定市场所决定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税收分配是一种资源的转移,因此需依据对等原则进行。受益原则作为**征税的依据,作为解释税收存在原因时自有它的理论意义。但是,由于公共品受益的非排斥性特点,使公共品受益边界无法确定,即无法确定谁受益,受益多少,从而无法采取竞争**由市场提供。
因此,受益标准作为一般原则无法在实践中推行。但在特定情况下,以税代费,按受益标准征税也是可行的。这主要是对于部分由**提供的准公共品而言,这些公共品受益边界较为清楚,消费的竞争性又较强,由于受收费效率原因而征税,谁受益、谁纳税,并按受益大小确定纳税,因此可以提高分配效率。
3.能力原则
税收的能力原则是以个人纳税能力为依据行使征税。公平的均等标准是均等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或缩小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差异,而由市场决定的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结果必然不符合均等标准。因此,应以个人收入或财富作为衡量能力标准,按个人纳税能力行使征税,使负担能力比较强的人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负担能力比较弱的人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通过税收调整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实现均等收入的公平目标。
能力原则包括普遍征税和能力负担两个方面。
(1)普遍征税。依据普遍征税原则,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凡是具有纳税能力的都必须普遍征税,消除税收上的一切特权。同时,排除对不同行为主体的区别对待,以及对某些行为主体不应有的减税和免税,并制止和消除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使税收普及于税收管辖权下的一切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这体现了在税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样一种平等思想。
(2)能力负担。依据能力负担原则,凡是具有同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同等纳税,以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凡是具有不同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区别纳税,以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涉及负担能力的指标选择。
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收入、支出、财富等三种。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包括哪些方面
5楼:匿名用户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但公平合理并非绝对的等额负担。学术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
1.受益说。在受益说中,包括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自**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凡自**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2.负担能力说。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
6楼:am沐慕
普遍征收,平等课税,量能课税
怎样理解税收的公平原则?
7楼:匿名用户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应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按受益征税,依据能力负担。简单地说,可以概括为竞争原则、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1.竞争原则
税收的竞争原则是着眼于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通过税收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一企业和个人创造竞争环境,鼓励平等竞争。公平的机会标准是创造平等竞争的前提,因此,在市场已经为行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税收应不干预经济活动不于在由于市场的缺陷而无法为行为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税收应为行为主体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在由于企业资源条件差异、行业垄断、个人的遗产继承等原因而导致不平等竞争,形成收入和财富的差异,税收就应对形成不平等竞争和收入财富差异的条件进行调节,促进平等竞争。
2.受益原则
税收的受益原则是根据市场经济所确立的等价交换原则,把个人向**支付税收看作是分享**提供公共品利益的**,因此,个人税收负担应根据各人分享的公共品受益大小来确定。接受益标准,征税和受益应是对等的。对于因**提供公共品而受益多的人,应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反之,则应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
受益原则的运用是假定市场所决定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税收分配是一种资源的转移,因此需依据对等原则进行。受益原则作为**征税的依据,作为解释税收存在原因时自有它的理论意义。但是,由于公共品受益的非排斥性特点,使公共品受益边界无法确定,即无法确定谁受益,受益多少,从而无法采取竞争**由市场提供。
因此,受益标准作为一般原则无法在实践中推行。但在特定情况下,以税代费,按受益标准征税也是可行的。这主要是对于部分由**提供的准公共品而言,这些公共品受益边界较为清楚,消费的竞争性又较强,由于受收费效率原因而征税,谁受益、谁纳税,并按受益大小确定纳税,因此可以提高分配效率。
3.能力原则
税收的能力原则是以个人纳税能力为依据行使征税。公平的均等标准是均等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或缩小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差异,而由市场决定的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结果必然不符合均等标准。因此,应以个人收入或财富作为衡量能力标准,按个人纳税能力行使征税,使负担能力比较强的人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负担能力比较弱的人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通过税收调整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实现均等收入的公平目标。
能力原则包括普遍征税和能力负担两个方面。
(1)普遍征税。依据普遍征税原则,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凡是具有纳税能力的都必须普遍征税,消除税收上的一切特权。同时,排除对不同行为主体的区别对待,以及对某些行为主体不应有的减税和免税,并制止和消除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使税收普及于税收管辖权下的一切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这体现了在税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样一种平等思想。
(2)能力负担。依据能力负担原则,凡是具有同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同等纳税,以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凡是具有不同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区别纳税,以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涉及负担能力的指标选择。
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收入、支出、财富等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