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有区别吗

2020-11-20 05:25:26 字数 6014 阅读 6893

1楼:钻诚投资担保****

1、我国法律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精神损害而赔偿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实质上是一个意思,没有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范围、金额确定等诸多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楼: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没有区别,法律上的概念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是因精神损害而赔偿的费用

精神抚慰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3楼:手机用户

抚慰金是人性化表现,精神损害是对方做了对咱有伤害的事然后拿一定数额的经济来作为补偿

4楼:周甲德律师团

目前法律表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则目前在实务中指向是一样的

5楼:霸气的

无区别,口语称呼不同而已

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6楼: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

1、我国法律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精神损害而赔偿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实质上是一个意思,没有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范围、金额确定等诸多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区别

7楼:犬夜叉

(一)性质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财产权变化有关,是对受害人受到伤残或死亡后基于收入的减少而给予的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更不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

(二)计算方法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该“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了当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少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金 和 精神抚慰金 有区别吗?

8楼:兲恠癖小姐丄

1、我国法律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精神损害而赔偿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实质上是一个意思,没有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范围、金额确定等诸多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9楼:匿名用户

精神损害赔偿的钱在法律上叫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是大家的俗称。一回事。

10楼:饮水思源

没有区别,叫法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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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和精神抚恤金有甚区别?

11楼:匿名用户

【标题】 《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2001年03月10日

【实施日期】 2001年03月10日

【内容分类】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文号】 法释〔二○○一〕七号

【时效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2楼:沉醉东南西北

精神损失费也就是精神抚慰金,二者是一个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用语,它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叫做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13楼:匿名用户

精神损失费应该指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已经认可该项赔偿,但没有规定数额。精神抚慰金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部分,有明确计算依据的

责任就不赔偿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吗

14楼:未来法律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得到了很好的处理,但在处理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案件受害人同时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尚存在对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同认识。今年年初,我院受理了一起申诉案件:

王某驾车沿县城红运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骏时乡时由于操作不慎将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李某撞倒。李某受伤住院17天,出院时被认定为2级伤残。后交警大队认定:

王某无证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任何责任。同年6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6余万元。法院判决:

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等共6万余元。由于对残疾赔偿金已做了判决,残疾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而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以上两个司法解释中都有“残疾赔偿金”的内容,它们名称也完全相同,那么性质似乎也应当相同。

笔者认为,实际上它们的性质是完全不同,前者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其收入的降低,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后者则是指精神受到损害之后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致残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这两者同时支持并不矛盾和重复,并不具排斥性。

具体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解释》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十七条,而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在第十八条,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感觉。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的规定,否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不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主张的,法院应当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