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侵权责任的含义,简述酒店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2020-11-20 05:25:26 字数 4802 阅读 2101

1楼:社文商标管家网

纵观整部《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与酒店行业的关系最为密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明确指出了包括宾馆在内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则规定了在第三人,及酒店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在酒店范围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时,酒店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简述酒店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2楼:大丰来客

在民法上,判断酒店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酒店名是否侵权??

3楼:李倩倩律师**

酒店名称与已被核准的注册商标一致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侵权行为。

商标法有明确规定,仔细看条文。

4楼:绿色棕榈树

是否侵权是要做两个层面的事:

1. 如果你申请的只是个体经营商户,你要的是个体营业执照和店面上挂的招牌,那么你在区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名字前面会加上某省某市某区的。就是说在你们那个区,如果没有叫“元亨酒店”的,你就可以顺利地把“元亨酒店”营业执照申请下来。

2. 第二个层面,就要注意了,如果你要开公司、要注册酒店商标、或者树立品牌,这两个字肯定就不能用了。这些都是省级或者是国家级的,重名肯定申请不下来。

5楼:李建成律师

酒店名是否侵权,要根据具体问题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6楼:愚智青

你好,是属于侵权,你去注册商标和卫生许可证时,执法人员会给你说的,你可以在换一个名字,或在这个名字加个你喜欢的字,谢谢。

7楼:匿名用户

你在网上都找到了一样的名字,很明显不侵权。

8楼:爱你的长远

你可以去工商部门去注册登记.....他们就会对你起的名进行核实.....如是侵权...工商部门就会告诉你了...

9楼:彭少凯

巴黎公约》第四条(一)1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系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成员国某一国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即享受国民待遇的非联盟国家国民)。 另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就是说,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其所属国或组织同我国签有互惠协议,或者按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如某涉外商标事务所**爱尔兰比奥蒂维斯尔****“biodivusio”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一案,申请件递交商标局以后,我们以初次申请地欧共体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为由拒绝给予优先权,后申请人委托**人就此事提出不同意见,经多次协商,商标局认为按对等原则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样我国申请人到欧共体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也应当享有优先权。

尽管我国目前不受理申请权的转让,但按照某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法规实施了的商标申请权的转让,受让人也应当享有优先权,这是符合《巴黎公约》“权利继承人”条件的。

编辑本段有效基础

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应为 “相当于正规国家申请的任何申请”,即足以确立在有关国家提出申请的日期的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果,就是说不管该申请后来被放弃、撤回或驳回都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的有效基础。同时也不应去考虑此申请是否曾以另一件在先申请为基础享有过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方法及要求 1985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一)书面声明 书面声明以填写申请书上相应的项目为准,即:

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填写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不应使用国别英文缩写,对于香港、台湾地区应使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申请日期应以“×年×月×日”格式填写。一些**机构作为提示之用,习惯在申请书上加盖一“优先权”字样章戳,此章不应与商标局优先权确权章相同或相似,同时也不应盖在书面声明填写项目处。

(二)第一申请的副本 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就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才可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考虑到实际情况,申请人可以将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缩小,但决不得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副本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由于一些国家至今仍未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仍然采用其本国的分类方法,因此只要其所报商品相同,不应考虑其类别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应当翻译为中文,尤其应明确译出以下几项内容:

l、申请日期 2、申请号 3、初次申请国 4、商标 5、申请类别及商品/服务(由于各国分类方法不同造成的类别不同,应加以说明) (三)主管机关证明文件 第一次申请的副本按规定应经原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证明其真实有效,同时应注明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这里应指出的是,证明必须由原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出具,而非其他组织。有的**人**国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只是由国外的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个证明,这是不符合规定的,也是无效的。

由于一些国家采用一标多类的注册原则,而我国采用一标一类,故目前提交相同的证明文件暂可以使用复印件,但至少需提交一份原件,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在哪一份申请书上(注明其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证明文件可以在新申请的同时提交,也可以后补;后补的证明文件,提交的同时应注明新申请的申请日期及申请号,以便于查找相应的新申请书。证明文件同样应附中文译本。

(四)优先权期间及补交证明文件的期限 《巴黎公约》第四条(三)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间为6个月,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补交证明文件的期限为3个月,自新申请提出之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机关不接受申请之日,则期间应延迟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编辑本段相关问题

目前,各涉外**机构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及手续很不统一,一些**机构的书件也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书面声明不规范,填写申请日期与副本日期不符; (二)第一次申请书副本及证明文件不翻译成中文,更有甚者,个别**人不如实翻译副本; (三)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范围; (四)新申请商标与所提供初次申请副本中的商标不同。有的**机构不顾我国目前不受理立体商标申请的法律事实,**申请人用在别国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的平面视图到我国要求优先权,而实际上立体商标与其平面视图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规定》明确指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这一条在实行申请在先注册原则的我国来说,显的尤为重要。

个别**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一些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事情,既损害了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我国商标**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各商标**机构需进一步提高**人的业务素质,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同时商标局作为**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机构及**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关于酒店侵权的问题。。。。。

10楼:匿名用户

你和酒店的协议是有效的,即你们之间已经成立了合同关系。

酒店内发生人身伤害责任如何划分

11楼:蒋德顺

如果是能找到直接侵权人,可以直接找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是侵权人逃匿的,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