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是什么,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出自何处?

2021-03-11 07:52:43 字数 5344 阅读 6832

1楼:小月儿在云中

我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是《禹刑》。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专突的产物,它既属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

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

扩展资料

《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

一般认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后人追述的。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五刑”。

2楼:大路五点一刻

我国古代最bai早的法律是《周礼·

du秋宫·司刑zhi

》。夏代dao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

内家,其容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1,刑起于兵: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

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2,法源于礼: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我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是什么

3楼:大路五点一刻

我国古代最早的复

法律是《周礼·秋宫制·司刑》。bai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du家zhi,其法律总称为“禹刑”。《dao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

”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1,刑起于兵: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

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2,法源于礼: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4楼:匿名用户

武王伐纣bai,临行之时给留守安阳du的弟弟写了一道zhi

命令,这道命令的dao名字叫《酒诰》,这专就是我国历属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律文告。武王在《酒诰》中告诫他弟弟说:商朝的人因喝酒而把国亡了,我们周朝的人要吸取这个教训。

商朝人要喝洒就让他们喝好了,我们周朝的人一定要节制饮酒。

5楼:匿名用户

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专丰富,特点属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请参见, http://baike.baidu.

***/view/48329.htm 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出自何处?

6楼:匿名用户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

7楼:匿名用户

应该是来在中国吧,夏代是中国第一自个奴隶制bai国家,其du法律总称为“禹zhi刑”。《周礼·秋dao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

”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但如果是成文法律的出现,那么则不是夏朝

8楼:匿名用户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

我国古代环境保**律最早实于什么朝代?

9楼:不曾明了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律规定的国家。据《韩非子》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请问历史上最早的金融法是什么法律?

10楼:小飞机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

现代意义的金融法是人类社会演进到市场经济,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扩大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形成金融业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期.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

1694年,在率先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则是(英格兰银行条例),世界上最早进行**立法的国家是美国,票据立法最早源于法国.信托立法以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实施(保险业法).

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1995年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颁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

在中国古代最早的司法叫什么?

11楼:匿名用户

古代法院沿革

中国古代类似今天法院的机构最早叫什么称谓,史无可考。据后人的研究,一般认为夏、商、周三代称“司寇”,这与古人所说的“刑起于兵”关系密切。“司寇”两字的本意是“负责抵御外来侵略”,管理曰“司”,外敌曰“寇”(例如日本入侵中国者称之为日寇)。

三代的司法官称皆与军旅有关,也印证了“兵刑同源”这一古人的判断。

西周时期,从机构上讲,其时官署与**是同一物,同一称谓。周天子作为国王,按今天的权力概念,他不仅是最高行政权,也是最高立法权和审判权的享有者。他下面的贵族**既是行政的,也是司法的。

确切地说,在周人的观念中,无法理解我们今天常言的行政与司法之别。但他们自有一套设官分职的理论和方法。在王朝**天子之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机关就是“司寇”,这一机关的长官也叫“司寇”,成为天子之下的最高一级审判机关。

史书《周礼·秋官》上说“司寇”又叫“大司寇”,他的辅佐官称“小司寇”,前者助天子掌全国司法,后者助前者“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其下属有“士师”、“士”等十几种**。地方上设“士”为司法官,也是初审机关,掌其辖区内狱讼。

据史书所载,一般审级分为地方和**两级,重大案件及诸侯间诉讼由周天子或“司寇”裁决。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不遵旧制。《史记·李斯列传》讲,到战国时,齐国称“大理”,楚国称“廷理”秦国称“廷尉”,等等。

秦代一统天下,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建立了一整套皇帝控制下的司法机关体系,对一切重大案件,皇帝有最后决定权,并可派丞相、御史受命问案;二是皇帝直接审案。

史书中载始皇“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呈决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每天阅读的文件很多,以石来计算。

按当时的重量,史书讲:“石,百二十斤”,约合现在六十斤。秦简一般长约尺二,合现在23至28厘米,每简30至40字,可见始皇对政务的勤勉。

秦代统一了战国时各诸侯国**最高司法官(即最高司法机构)的名称,沿用秦国旧称“廷尉”,属****九卿之一。“廷尉”负责全国法律、法令及司法事务,直接向皇帝负责。“廷尉”的主要职责有二:

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和对重大案件的复审。“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机构和司法长官,作为最高法律**,“廷尉”在秦代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叫“廷尉”,历来有两种解释:

一种说法是:“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故称廷尉”;另一种说法是:“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廷尉”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但对重大案件的审判,均须皇帝最后裁决方可定案。

秦代地方司法机关也进一步完善,地方司法由属于行政性的郡守、县令(长)兼理。地方的郡、县、乡、亭各级政权机关都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司法**,处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司法事务。郡有专任司法**“决曹掾”,但案件的裁决由郡守决定;县以下设丞,主管文书、仓储、司法事务;乡设有“秩”或“啬夫”,掌诉讼和赋税。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载:秦范阳县令在任十年中,审判案件,“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证明郡、县长官对自行管辖的一般案件,皆可作最终裁决,有司法审判刑杀之权,只是在案件有疑难时才上报**“廷尉”。

由于秦代要求各级官吏都要知法、学法、宣传法律,因此凡官吏都有宣传、执行法律、法令的职责,即使是最基层的“里正”、“求盗”等小吏,也可以处理轻微的民事、刑事案件。

到了汉代,司法制度以秦代司法体制为基础,在**,除皇帝总揽最高司法权以外,其中“廷尉”又称“大理”(汉景帝、哀帝时曾一度称“大理”。宣帝时增设 “廷尉平”)是**最高专职司法机关,同时也是**最高司法长官,仍作为**九卿之一,全面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丞相作为行政长官,御史大夫作为监察长官,与**其他高级官吏也经常参与司法审判,名曰“杂治”,即非专任之义。

汉代地方司法机关除东汉后期一段,在地方主要为郡、县两级司法机关。汉末州由监察区一变而成郡之上的一级行政单位,遂形成州、郡、县**。此后,州、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各自配有专职的司法属吏。

如郡设“决曹掾”为专职司法官等。两汉郡县司法权承秦之旧,仍有很大的终审裁决权。《陔余丛考》一书讲:

“汉郡县守令皆有专杀权”,“刺史、县令杀人不待秦”。只是疑重案才呈“廷尉”,或交由丞相等大臣共议后由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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