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 国际法院的关系

2021-03-11 06:03:50 字数 2074 阅读 6777

1楼:兰台东观天一水

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国际法院并无直接关系,仅有合作关系。

版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权功能是对犯有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7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但是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而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中唯一设在美国纽约之外的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责是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递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楼:愁阴山

1、国际刑事法来院并非联合国源的从属机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国际刑事组织有着自己的原则和体制,成立基础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截止至2009年有110个成员国。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是联合国的大会观察员,同时联合国大会观察员的还有如非盟、欧盟、东盟等国际地区组织

2、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是同等性质,而国际法院只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两者性质不同。而在具体功能和任务上来说,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而国际刑事法院则主要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与远东军事法庭的区别

3楼:林顾姝

执行规约不同

国际刑事法庭是遵循罗马规约设定,是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成立的

存在时间不同

国际刑事法庭是永久司法机构,远东军事法庭是专门审判日本战犯的,完成就撤销了

管辖权限不同

远东军事法庭是专门审判日本战犯,国际刑事法庭整个国际社会关注最严重的犯罪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犯罪等。

战争犯罪( war crimes):

在把战争当作主权国家权利的情况下,战争犯罪仅指交战**队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掠劫和**平民等。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从而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规定,战争犯罪包括3类:

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7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但是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4楼:

国际刑事法院是按照罗马规约设立在海牙的裁决国际间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常设的司法机关。现在仍然运作。

远东军事法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成立的专门审判日本战犯的临时性国际刑事司法机关。在完成战犯审判后就撤销了。

5楼:匿名用户

简单的说,远东军事法庭是专门为解决日本在战争中的责任而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则本来是解决德国战争责任而设立,但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国家法的重要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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