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留置权,抵押权有什么异同,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三者的异同是什么 20

2021-03-10 18:02:09 字数 6288 阅读 5929

1楼:华律网

质权来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源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

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2楼:碧绿的老痰

这个范围说起copy

来算大不打,说小也不小,我把我知道的说一下吧。首先留置权只适用于动产,而质权和抵押权对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皆可适用;其次,就优先性,留置权最为优先,接下来是登记过的抵押权,再是质权,最后是没有登记过的抵押权;最后,只有动产质权是债权意思主义,即只要质押合同成立,动产质权就设立了,而留置权和抵押权(当然不动产质权也是)则是债权形式主义,即必须登记后,相应的权利才会设立。以上便是我的理解,估计会漏掉一点,还是建议您集思广益吧。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的异同是什么? 20

3楼:cccc烟火

相同点:相同之处三者都是担保措施;都要求担

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

不同点:抵押权不改变占有;质权改变占有,即由质权人占有出质物;留置权具有优先性,比如基于委托、维修等情形,可以行使优先权。

1、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例如:某甲借某乙10万元钱,为了保证10万元债务能到其偿还,某甲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交给某乙占有。借款期限到,某甲无以偿还10万元借款,某乙将汽车卖掉,得款18万元,10万元用于偿还某甲的借款,剩余8万元返还给某甲。

2、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某甲借某乙10万元钱,为了保证10万元债务能到其偿还,甲、乙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如到期某甲不能偿还10万元借款承诺某乙可以将某甲价值20万元的汽车变卖,所的价款偿还借款。

3、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顶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例如:甲有一块名贵的罗马表,不慎摔坏。甲将手表送到乙处维修,双方约定维修费用1000元,30日修好后甲再向乙支付维修费。

之后,乙将手表修好,但是过了60日甲还没有来取表,也未支付维修费。乙无法联系到甲,所以,乙将手表变卖得款1万元,乙将1000元留下作为维修费,将9000元提存等甲来领取。

4楼:匿名用户

一、相同之处: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都是担保措施;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

二、不同之处: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2、质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

扩展资料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公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5楼:无奈啊快点

一、相同之处,三者都是担保措施;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

二、不同之处,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2、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楼:华律网

(1)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

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按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7楼:东奥名师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8楼:just享受

两者的异同如下:

1、相同之处:三者都是担保措施;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

2、不同之处:

(1)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2)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扩展资料

1、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2、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9楼:啾啾啾荞芥

如果是针织里面的一些内容,具体的我也不知道怎么想

10楼:匿名用户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解释】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动产上既可以设立抵押权,也可以设立质权。如果同一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应当如何处理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本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反映了我国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

我国的一些法律已明确规定,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也承认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二是这样规定符合国际上的立法经验。

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承认留置权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效力的原则。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任何人在通常的业务过程中就设定担保物权的货物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原材料,且成文法或者法律原则规定其可以就因该种服务或者原材料的提供所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的,则该留置权优先于已经发生的担保物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三是从理论上讲,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抵押权与质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为公认的物权法原则。

正确理解本条,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在同一动产上,无论留置权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前,还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留置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也就是说,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其产生时间的影响。

二是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人在留置动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立法中,有的认为,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留置权的优先效力,恶意在已设有抵押权的动产上行使留置权,妨碍或者排除动产上抵押权的行使,建议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的,只有留置权人属于善意时,留置权效力才优先于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我们认为,这里的“善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知情;与之相对应的“恶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上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知情,而并非恶意串通的意思。

留置权产生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在适用留置权规则的许多情况下,留置权人一般都使被留置动产的价值得到保全,且留置权人的债权与被留置动产的价值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以留置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就否定其优先效力,对留置权人是不公平的。实践中,留置权人留置某一动产时往往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

例如,某一汽车所有人将该汽车送到某一修理厂修理,修理厂可能对该汽车上存在抵押权是知情的,但这并不妨碍修理厂在汽车所有人不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留置该汽车且以该留置权对抗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基于以上考虑,本条并没有强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效力以留置权人善意作为前提。当然,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成立留置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在动产上的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这已经超出了“恶意和善意”的范畴,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串通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不但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该留置权也应当视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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