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中华文化的价值?

2020-12-11 19:15:55 字数 6083 阅读 1731

1楼:云溪河

传统社会法律的重要功能在于构建稳定的秩序,实现国家统治和社会控制。通过个体放弃或让渡部分权利,以置换共同体的整体和谐,在和谐之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利益期待,这种权利换和谐的方式是中国传统法律实现秩序的主要路径,深深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之中,符合传统中国的国情民俗。作为一项制度,它的实施确保了在较低社会管理成本的前提下,有效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统

一、稳定、繁荣,提供了制度与思想的支撑。法律传统是国情的产物,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数千年治国经验的综合,是取之不尽的思想宝藏。虽然世移时易,但历史是不能割断的,寻求历史的借鉴是智者行为,传统是新发展的起点。

阐释、尊重并弘扬传统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条件下的历史价值创新

2楼:大众置业法律网

就是管人的工具,特别强调约束性和强制性。

中华文化的价值?

3楼:匿名用户

中华文化的价值在它是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孕育华夏文明,并延续至今。文明传承不断,才能知道自己是华夏子孙。即使人类灭绝,文明也能保存下来。

中国传统的价值观是什么?

4楼:白羊她的猫

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主要有:

1、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

2、知行合一观。

3、重视人的精神生活。

4、爱国主义精神。

5、追求真理,勇于奉献的精神。

6、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伦理规范等。

中国传统价值观的特征简单地说就是道德至上,以伦理为中心,重群体轻个体,天人合一,知行合一,重道轻术,以宗法为主导,重义轻利,家国一体。其中,道德至上是中国传统价值观最根本的特征。

5楼:威海博锐化机

传统价值观,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对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惯性的评价标准和看法。

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主要有:

一、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

二、知行合一观;

三、重视人的精神生活;

四、爱国主义精神;

五、追求真理,勇于奉献的精神;

六、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伦理规范等。

在儒家推崇的四书五经里还有一些道德德目,他们跟四德五常一起构成了儒家完整的道德体系比如说孝悌、中和、诚敬。在中国古代,在实际的社会生活里面,我们刚才讲的孝悌、中和、诚敬等是跟五常一起发生作用,它们共同支配着我们中国人的道德思想、道德生活。

6楼:小费

一、在道德领

域与非道德领域的关系上,中国传统价值观倾向于以道德价值为至高的价值标准学界常说中国传统社会中有“泛道德主义”的偏向。我们可以从道德价值与物质价值、道德价值与政治价值两个方面作具体分析。

从道德价值与物质价值的关系来看,中国传统主要以义与利、理与欲、公与私的论辩表现其价值取向。“义”主要是道德价值,而“利”则主要表现为物质价值。孔子说: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他为君子、小人的区分提供了标准,这一标准就是二者的道德层次,而其中又以义与利的对立为前提。孟子说: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也是把利与义对立起来分析的。其共同倾向在于,二者同时在对立中选取“义”而放弃“利”,似乎“义”不但是最高的,而且是自足的。问题在于,道德从来就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原则和标准,义与利总有其内在关联。

这一矛盾的解决是靠公与私的对立实现的,儒家所说的“利”指私利,它与作为公利、整体利益的“义”是对立的。由此我们再看墨家的义利观,它与儒家不同之处在于它认为义就是利,从而把义与利同一化。但是,墨家所说的义其实就是公利,因此它与儒家的义利观并无本质区别。

至于理与欲,实际上是义与利的派生,只不过“理”是进一步把当时的道德纲常本体化了。

从道德价值与政治价值关系的角度看,中国传统的政治观是典型的伦理政治观,其中表现出政治道德化和道德政治化的交织,也可以说是道德的**与**的道德相交错,从而形成了源远流长的德治主义传统,结果“政”只不过是“正”的另一种表达而已。由内圣而外王,是儒者追求的成长路径。中国传统价值观以道德价值统制其它领域价值的倾向影响十分深远,后儒虽有从内部挑战的努力(如陈亮等的功利主义),但影响甚微。

新文化运动中,除了“德先生”与“赛先生”两条救国方略之外,还提出了“穆姑娘”(即morality,道德),并认为道德上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这种道德革命的取向在辛亥革命领袖人物中也体现出来,它虽然有针砭传统积弊的功效,但却还是犯了传统的错误,并未跳出传统思路。因为它虽然要以新道德对抗旧道德,但潜台词仍然是道德价值是最根本的价值,以及可以从道德上解决一切社会历史问题,这就陷入了传统的窠臼,也与唯物史观相距甚远。

当代新儒家牟宗三甚至认为从良知中可以悟出民主政治和科学,这种观点被另一位学者***批评为“良知的傲慢” 。\[1\](p86)

现代社会是一个领域分化的社会,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等多领域需要构筑和谐的价值生态,这无疑要求我们首先破除传统中的上述弊端。罗尔斯的《正义论》同时讨论道德与政治问题,现代经济学家高呼“经济学(家)要讲道德”,这决非回到传统中以道德统制其它社会领域的状况,而是在不同领域中发掘其不同的道德问题,它是以承认其它领域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我们需要从这里重新思考我们的传统。现代社会中道德的功能已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统制、统摄,亦即它不能覆盖更不能“派生出”、“开出”其他价值领域,相反,它更多地是渗透并附着于其他领域,起导向、制约和协调的作用。

马克斯·韦伯也分析了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观念,但这种观念不是统制,恰恰是许可、鼓励和理性化的制约。恩格斯曾指出,在古代社会,一切团体、组织的活动都带有“意识形态的附带目的”,并把这种附带目的“奉为神圣” ,\[2\](p447)正是批判了传统社会的上述弊端。

二、在家庭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的关系上,中国传统价值观将二者类同化

君父一致、家国同构是中国传统的一大特点。传统观念认为,从修身到齐家再到治国平天下是一条自然而然的、毫无矛盾冲突的提升过程。从家庭关系中的“孝”可以推至政治中的“忠”。

孝悌之所以是“仁之本”,不但在于它是自然伦理的体现,而且在于,一旦能作到孝悌,就不会“犯上”,不会“犯上”,就不会“作乱”。在“三纲”中,我们可以看到家国同构,君父一致的印迹。正是由此才形成了宗法传统。

中国人喜欢将一切社会关系进行血缘化的“拟制”,与此盖出一源。“**”、“师兄”、“子民”、“父母官”等日常用语都带有传统色彩。也就是说,我们习惯于把非自然的关系自然化(主要是血缘化),似乎非此不能突出亲密性和可靠性。

这一血缘拟制的过程就是将自然、道德、家庭伦理滥用的过程。显然,家庭伦理和自然道德虽然具有普遍性,但绝不能普遍化。因为家庭伦理自然是论亲疏远近的,或说它本身就是亲疏远近的产物。

儒家对此倒并不虚饰,明确提出“亲亲为大”、“急亲贤之为务”(《孟子·尽心》)。费孝通先生说中国人道德生活中具有“差序格局”,\[3\](p307) 梁漱溟将伦理本位概括为“关系本位”,\[4\](p93)若从自然道德的角度看,这其实是必然的,并无可厚非。

但是,当把这种关系和处理这种关系的道德思路纳入到政治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它的危害就十分巨大,就很有可能导致滥用家长式统治、以权谋私等社会积弊。家庭作为血缘关系的产物,它自身中包含了长幼序列等自然的不平等倾向,而现代政治生活领域则要求承认人的平等权利,经济生活中亦要求按市场原则平等交换。在社会生活的广阔领域中,已经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契约只能以平等为前提。

但即便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中国式的家庭伦理仍有其可贵的价值。西方契约化社会中的人情淡漠、家庭缺乏温情等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就说明了这一点。毕竟个人首先是在家庭中培养起健全的心理并实现人格的认同。

问题在于,如果把这种家庭伦理普适化到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则必然会犯错。大概正是这种错误,使得“五四”时期形成了一种全盘性反传统的倾向,因为他们认为既然由家庭伦理支撑的王朝政治已然瓦解,这种伦理的整体也必然失效。林毓生先生曾用怀海德(a·n·whitehead)所说的“错置具体感的谬误”来概括中国传统的这种弊病,\[5\](p38)其洞见无疑是十分深刻的,它正确指出了把家庭伦理放置到政治生活中的错误,同时又维护了家庭伦理的现代价值。

三、在道德价值领域与超道德的神圣价值领域的关系上,中国传统信奉人道与天道的契合

宗教或宗教性的神圣价值虽与道德价值密切相联,但它毕竟不同于日常社会中的道德,因而可被视为超道德的领域。

在儒家传统中,人道是对天道的模仿,所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周易·乾象》)就是这种思想的典型表达。天道一旦突破自然性而伦理化,实际上就具有神圣性、神秘性。在中国传统中,天道成了一种境界的象征,人通过俗世的、内在的修养,可以达到这一境界。

“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易传·文言传》)是“大人”的境界。儒学认为,“诚”是联通人道与天道的中介,通过它,人们可以达到与天地并立、“与天地参”(《礼记·中庸》)的高度。这就是西方社会学、宗教学中常说的“东方神秘主义”的表现,它是以儒家的性善论为基础的。

人人皆可以为尧舜,这是儒家的信念,就连信奉性恶论的荀子也认为,通过化性起伪,“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学者常以这些论点为基础,认为儒学虽有积极入世的态度,却也有通向天道的维度,从而认为儒学具有宗教性。牟宗三先生认为儒家的修养之道是“天命下贯” 的过程,也是“下学而上达”的过程,这典型地表现了中国传统中人道与天道的契合。

\[6\](p16)

我们知道,在西方社会,神人对立、灵肉**的二元论是一种重要的传统,这与中国大不一样。中国传统价值观中人道与天道的契合确乎有利于人生的境界追求,但却难以衍生出现代社会中普遍的世俗的道德准则。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更适合构建个人的人生哲学,如李泽厚则主张将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分开,这些都是基于对现代社会道德要求的分析。

历史上曾有人认为,没有了宗教,没有了上帝的存在,道德亦不再可能。这一忧虑曾由**作家妥斯陀耶夫斯基在**《卡拉马佐夫兄弟》中提出。在思想界同样存在这种担心,因此启蒙大师伏尔泰虽然尖锐地嘲弄和批判宗教,但同时认为,没有上帝也要造一个上帝出来,因为似乎唯有上帝才能保证善恶的区分和惩恶扬善的终极公正。

康德把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的论证从理智领域中驱逐出去,但却认为为着道德实践的考虑,必须保留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的假设,也是出于相似的理由。我们认为,对于天道、宗教的信仰是个人的事情,现世社会的道德完全可以由实际的社会关系来决定和安排。换言之,一个完全由无神论者组成的社会在道德上是可能的,这是一个唯物主义的必然结论。

这种契合论的另一弊端就是,由于以性善论为基础,我们可能对人性寄予过高的期待,从而在政治生活中疏于制度的完善而过分依赖领导者的道德修养,这一点已形成了相当的共识。在对当前种种道德忧虑的反思中,越来越多的人强调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在这方面,西方社会中似乎更注重从人性恶的假设出发来构筑道德的制度防线。

四、在不同文化领域之间,中国传统价值观倾向于以华夏文化为标准判断其它文化的优劣文明与野蛮、传统与现代、进步与落后,这些对立的概念都蕴涵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这种判断既可以用于历时性评价,也可用于共时性评价。

不同的民族往往也是不同文化的载体,如何在共时性的背景下评价这些不同的文化,事关一个民族的文化心态与文化取向。对此,中国传统中有影响深远的“华夷之辩”。它倾向于用文化本身而不是种族、肤色等自然标准来评价民族文化优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优点。

中国古人国家观念淡薄,天下观念浓厚,其所谓“天下兴亡”之“天下”,实为一个文化统一体,它不是一个特定的地域范畴,也不是纯粹的政治概念。但它所使用的标准是华夏文化自身,特别是“礼”,认为“礼”不仅是人禽之别的分水岭(“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也是华夷之辩、文野之别的标准。在中国传统中,夷狄往往与禽兽相提并论,足见夷、狄、蛮、戎等对周边和外域民族的称呼中所包含的价值倾向。

其中亦反映出文化中的自大心态。传统中“修文德、以来之”的怀柔远人的外交思维不能不说与此有关,就连郑和下西洋,也只不过是为了“振纲常以布四海,敷文德以及四方”。这种傲慢和固步自封的文化心态在文化鼎盛时期尚有其存在的空间,但到国难当头之时仍持这一心态,则只能是作茧自缚,导致可悲的结局,它实际上与曾长期风行的欧洲中心论如出一辙。

事实表明,中国并不真正具备“和而不同”的文化多元传统。欧洲中心论早已由德国著名的历史哲学家斯宾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一书中予以驳斥,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也是以承认文化多元论为前提的。现时代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也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如何实现现代化、顺应全球化而又不在传统中固步自封或全盘西方化,需要我们在文化价值观上来一个较大的转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各个价值领域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中国传统价值观有一种明显的一元论倾向。这里所说的一元论,就是指或以一方统摄其他方面,或派生出其他方面,或排斥其他方面。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我们首先要纠正这些传统偏向,包括让道德价值让出统制地位,在领域分化的背景下构建道德规范,把社会日常伦理与个人修养的境界区分开,在文化价值观上取兼收并蓄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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