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刑法题,请教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2020-12-02 20:38:29 字数 4688 阅读 2811

1楼:匿名用户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甲与乙有抢劫的共同故意,且实施了抢劫行为,我们看一个案件必须综合评价,不能只看一部分,比如说把抢劫分开看就可能有很多的罪名,如杀人行为一罪、毁坏财物一罪、非法占有又一罪、非法入侵一罪、故意伤害一罪等等。如果那样,在判决时一人不可能只犯一罪,题目中没有说对丙抢劫的具体行为,所以不能说既遂与未遂,当然,在既遂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故意杀人既遂或未遂,即:

在实施了抢劫行为后又去杀人,或者先产生杀人的念头,杀人后将其财产据为己有,不过这种情况不是抢劫而是它罪(如盗窃)。如果在抢劫的过程中主动放弃抢劫(当然这种情况得必须符合中止的构成要件才行,只是这种情况可能是先抢劫,在抢劫中中止了抢劫行为并因为这一中止行为而不能再实施抢劫,中止后杀人,杀人后看到了还有物品将其占有,后占有要看是处于杀人后的起意还是本来在抢劫时就保持着这一意思,如果开始到最后都保持着那么只认定抢劫为宜)而另行实施杀人行为,即按故意杀人来处理,就本案,这里有一点需要明了:甲杀乙时是否有去阻止丙抢劫行为,是否主动有效防止抢劫后果发生,如果说甲只是因为认识错误而误杀丙,导致丙的死亡而中止了抢劫行为,进而转化为故意杀人,那么按照故意杀人处理,不符合意思要求。

因此,不能定为故意杀人。其次在抢劫过程中为了抢劫而杀人或在抢劫中误杀被抢者(误杀是说没有杀人意思,是意志以外的),当然应该只认定为抢劫行为。 如果按照你所说,构成抢劫杀人未遂,这不符合法理,因为照上说了抢劫中的中止行为而再杀人也应当是抢劫中止犯不是未遂犯,对于人的生命权来说不是任何人(包括法人当然所说法人机关)和组织可以随意剥脱,即使他在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处于正当防卫等情况例外,本案甲行为不是在正当防卫,也不是在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死刑)也不能随意实施,在中国毕竟一个人有罪与无罪是最终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判后说了算。

需要说明的是,甲杀乙不应当是正当防卫,不能免除责任。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说也是完全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在本案中疑惑的就是抢劫犯罪中止与故意杀人的区分。

请教一道刑法题

2楼:徐敏律师

我认为应该是犯罪中止。中止和未遂不仅要考虑其主

观方面,也要考虑犯罪当时的客观实际。中止的根本要义是“能犯未犯”,未遂应是“不能犯未犯”。综合来看该案例的情况,当时即使丁知道李有性病,也可以将其出卖的,而他选择了离开现场,应该是中止。

类似案例有:**时遇到女方在经期,罪犯迷信,认为经期发生性行为对自己有特殊的伤害之类,遂停止了**行为,此种也为中止。

3楼:匿名用户

犯罪中止 依照刑法教材 你 记清楚一点就行 能而不欲是中止 欲而不能是未遂 其他客观意志以外什么什么的难得解释 容易发生争议

4楼:

犯罪终止,终止和未遂主要看主观意识的差异,终止是主观上要求停止,而未遂是主观上仍然有犯罪的意愿,而客观上未实现。

导致主观意愿停止的原因,在这里并不重要,不是判断是否未遂的因素。

5楼:长宁小子

这应该是中止,因为性病不足以阻止丁为该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应该是心里的原因而中止的,属于犯罪中止。

请教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6楼:中国毒品辩护网

a构成盗窃罪

未遂或中止,b构成盗窃罪未遂或中止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ab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针对你的追问,并不是说伸手要拿东西那一刻,对财产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才是实行阶段,这样的理解太狭隘,也不客观。

预备应当是踩点、准备工具、事先了解情况等工作,现已到现场伺机下手,就是实行阶段了,只能成立中止或未遂,具体是哪一种,要看没有机会下手的原因是什么来判断。

7楼:花满晨

a:盗窃罪,未遂

b:盗窃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ab在盗窃罪上构成共犯

8楼:匿名用户

a,b共同犯盗窃罪,未遂。a是教唆犯。

b,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既遂。

9楼:火舞

你对a的行为和b砸车行为的评价是对的。但b是盗窃罪(未遂),不是预备行为。b到c家门口蹲点的行为表明其已经着手。

10楼:匿名用户

其他几点说不上来,但是有一点,就是b在c家门前是一直没有机会下手,而不是自行中止……

请教一道刑法案例题?

11楼:叶赫那拉闻多

一、我的想法是,甲入户盗

窃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实施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

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甲入户盗窃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已经构成抢劫罪**化型)。

二、乙大声说:“我是警察!都跟我回警局!”

甲说:“他在骗我们,别听他的。”于是甲丙

继续殴打乙

,将乙打至轻伤后逃离。

1、乙在紧急情况

下,已经明示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情况下,甲丙继续殴打乙

,将乙打至轻伤后逃离。丙打伤乙造成轻伤,是妨碍公务行为的结果,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丙构成妨害公务罪。

2、甲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乙轻伤的后果,是因盗窃转化抢劫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暴力手段。属于牵连犯。

3、在抢劫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才可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综上所述,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妨害公务罪。

12楼:兰陵王吧

哎,我也是参加了司考,这个题我见过,哎我只是走走场结果发现自己是什么也不会。

一道刑法题目请教

13楼:匿名用户

个体犯罪

,只需要行为人放弃犯罪即可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的中止,行为人不但要放弃自己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撤出自己已经造成的犯罪继续进行的原因力。本案中的原因力就是行为人的配置的钥匙。

行为人虽然放弃了已经实施了放弃,但并没有追回自己制作的钥匙,并且直接造成了犯罪的顺利完成。

如有疑问追问,

如满意记得采纳,

如果有其他问题也可点我名字向我求助

答题不易,

如果没有回答完全,请您谅解,

请采纳最快回答的正确答案!!谢谢!

14楼:寒豆小姐

属于抢劫性质的违法行为,而非绑架或非法拘禁性质的违法行为!

请教一道刑法问题,怎么解答呢?

15楼:匿名用户

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既要考虑主观心态,也要考虑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先从主观上分析:

乙没有杀害甲的故意,主观上没有罪过。从客观上分析:乙的打赌行为并没有直接给甲造成侵犯法益的危险性,而且,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爬不爬那是他自己决定的,所以乙的打赌行为和甲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16楼:star米西

不需要 因为乙没有对甲进行人身上的攻击 这种突发状况谁又能想得到呢?是甲太冲动造成的事故

这道题要从乙的角度来看 是乙的主观心态

17楼:wo七一

不需要承担,两个都可以,乙的行为和甲的死亡都没关系,而且没有杀人的故意。

请教一道刑法题目

18楼:匿名用户

甲构成挪用**罪 丙涉及洗钱罪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请教一道刑法学的问题?

19楼:池塘

我的理解是:

1、杀人后盗窃,这个却是两个行为,侵犯两个法益,因此赎罪并罚;如果他的目的是盗窃枪支,杀人盗窃的话其实抢劫行为;

2、盗窃枪支后杀人,看什么情形,如果在盗窃的时候被发现了进而杀人,那也是转化为抢劫了;但若是盗窃枪支的目的是杀人,我认为还是构成两个罪。因为明显侵犯的不是一个法益。

20楼:大山中的男孩

第一个正确,第二个我认为是牵连犯,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手段,盗窃枪支已经不算是预备行为了吧。

请教一道案例分析题,请教一道案例分析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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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大燕慕容倩倩 第一个图形,一个点,一个正方形 第二个图形,一个点,两个正方形 第三个图形,两个点,三个正方形 第四个图形,三个点,四个正方形。 显然,第 二 第三 第四个图形中,正方形的个数都比点的个数多1。 同时,第一个图形中,正方形的个数与点的个数相同。 因此,不同于其他图形的是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