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是否应该要尊重隐私,新闻报道对隐私应该报道到什么程度

2020-11-26 18:55:04 字数 3243 阅读 6280

1楼:匿名用户

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或是得到对方同意或是部分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可以视为侵犯个人或是集体的隐私权。

2楼:匿名用户

这个要考虑到新闻报道涉及的对象。

如果是公众人物,那么也要酌情考虑。身为公众人物或者****,他们的一些隐私可能不再是隐私,因为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时报道便不需要考虑这部分内容的隐私。

如果是普通人,需要征求他的个人意见,对姓名、形象都要做好保护。

3楼:青年俊杰

那要看是什么样的隐私了

是不是谁都有个秘密?

4楼:齐哥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秘密,按照秘密的程度和对自己影响的大小,有些秘密是可以和好朋友分享的。但是有一句话叫做:把秘密告诉哑巴,哑巴也会开口说话。

在准备将秘密告诉朋友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 追问: 那一定不能说咯。 回答:

那要看这个秘密对你来说有多重要了,祝你好运吧

5楼:十妞

我不知道别人有没有,但是我可以清楚的告诉你,我是有的......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我也不可能说出来的秘密.

新闻报道对隐私应该报道到什么程度

6楼:踏雪512无痕

一、报道属实,出于善意不是新闻侵害

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行为。隐私是自然人拥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私人生活,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②报社报道的小莉的个人家庭情况属于她的个人隐私范围。

根据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四个责任构成要件。③记者和**未经同意如实报道小莉的隐私,不但不能成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反而成了新闻侵害其隐私权的一个责任构成要件——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新闻作品中包含有他人隐私以及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之二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那么出于善意报道小莉的隐私,**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在牛津大学出版的法律字典中,“注意义务”(duty of care)被定义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正如医生对其病人负有注意义务,高速公路的驾车人应对其他人负有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个:④1、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即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这是较低的注意标准;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即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法律上、经济上、身份上属于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的注意,即行为人是否具备尽到此义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依其职业斟酌,这是较高的注意标准。在民法中,只要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均为重大过失,有的学者甚至将重大过失等同为故意。

我们是不是会各自有许多秘密??

7楼:匿名用户

留给童年的秘密。留给夏天的秘密。留给操场的秘密。

留给时光罅隙的秘密。

留给模糊爱人的秘密。

我有许多秘密。有一些是能说的。有一些却不能说。

我有许多秘密。有一些你不知道。有一些上帝知道。

我有许多秘密。有一些时光带走。有一些由你销毁。

但愿剩下的那些以及未来的那些。我自己保留。

8楼:匿名用户

秘密?要看是程度的秘密咯?

我觉得应该是随着感情的加深自己的秘密越来越少了.呵呵..

因为彼此更加信任,更加依赖了,

人浅意识里就有自我保护意识,有秘密也不奇怪.别轻易怀疑你们发感情哦

**编辑在灾难新闻**编辑中应当注意什么?

9楼:起名字要疯

灾难新闻**的适度原则

10楼:匿名用户

其实我认为,作为一名摄影记者,不应该回避所谓的悲惨画面,因为没有这些让人触目惊心的画面,就无法体现此次灾难的严重性和真实感,也无法让“灾难之外”的人充分感受到灾难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也无法体会那些面对灾难降临时,人们的客观状态,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灾难新闻**在后期处理时,应该将色彩处理成黑白状态或者将血淋淋的部分进行局部处理。

总之,摄影记者的使命就是客观记录事实真相。

11楼:客家老张

点到为止,从侧面反映本次事件,不能出现悲惨画面特别是悲惨的特写画面。

隐私权和报道权的问题

12楼:魏钜东

隐私权是只关于个人的,不危害社会并被当事人采取手段加以保护的信息所享有不被侵害的权利。报道权是新文**的权利,同样他必须要在合法的情况下使用,不的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法拉利违章驾驶,无所谓有什么隐私权,因为对安全行使造成损害!

13楼:西西美女

各国新闻机构为防范发生侵害隐私权的情形,均制订有报道伦理方针。借鉴其他国家制定新闻伦理纲要的经验,比如:新闻媒介既要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又要注意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包括尊重隐私权、禁止诽谤侮辱、保护证人和受害人、遵守无罪推定、为****保密、保护未成年人、反对种族和宗教歧视等;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侵入和刺探其私人生活,除非是符合公众利益时才能证明是正当的;对医院的病人及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应特别注意不得侵害其隐私,对其身体、精神上的疾症或障碍以及不幸遭遇,应避免报道;

除非是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对普通公民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包括两性关系)、收入及财产(包括意外之财如中奖)、生活和工作经历(如失恋、前科、学习或事业上的挫折等)、行踪、嗜好等私人情况或私人信息资料,未经本人同意或依法律规定,不得公布;不得以盗窃、抢夺或者对他人进行恫吓、骚扰等手段获取材料;除符合法律或者公众利益而被判定为恰当外,不得以监视、窃听、使用长镜头拍摄等隐蔽手段获取材料;对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受害人特别是**、**等**犯案件的受害人身份情况不宜公布,对于案件的举报人、证人的身份情况一般不应当公开,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依法不得公开披露,能够使其身份得以确定的描述也是不允许的;除非与公共利益或公众的知情权相悖,一般应当避免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姓名、身份。上述规定,既可以作为新闻**和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规范准则,又可以作为审判机关处理新闻采访报道涉及隐私权案例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