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合议制度,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合议制度 10

2020-11-26 14:33:16 字数 5288 阅读 3723

1楼:北京律师

民事诉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他是与独任制相对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制度。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下面我们先说下各审级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一、 第一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同时,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简单案件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就是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外,其余民事案件的审理都适用合议制。

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1、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的权利相同。在组成合议庭是既可以是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是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 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从本条法律可看出第二审合议庭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人民陪审员不能组成合议庭。这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他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共同点在于组**数都是单数。

三、 再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完全取决于原审程序。

合议庭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时也有其工作原则,下面我就简单的说一下其工作原则:

1、 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2、 审判长的担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3、 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 再审案件审理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顾名思义是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它与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有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而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

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在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在民事审判中,合议制的审判员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2楼:凭栏看剑

三人以上的单数

合议原则 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合议制作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审判合议制,是人民法院以集体审判的形式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某些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其他的案件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也必须是单数。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织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也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员签名。

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实行合议原则,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徇私舞弊,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

3楼:吾本渔樵

包括3人。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外国的陪审团制度有根本性的区别。

刑事案件的审判是否必须要经过合议庭合议

4楼:

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和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独立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实行合议制为原则,以实行独任制为例外,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实行独任制:(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由此可见,合议制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是合议制的组成形式。由于不同审级在审判中的任务不同,因此,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 第一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从年满23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举产生,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陪审员。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判民事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制度是什么?

5楼:匿名用户

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形态

中国古代,一般案件,多采用一个法官坐堂问案的独任制,同时,在历史久远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也先后出现过形式不一的各种合议制度,对少数重大案件,采用像三司推事、朝审、秋审那样由若干法官会审的合议制。但是,诸如三司会审等各种形式的合议制度,以严格现代意义上的合议制度的概念来论,只能说是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它们仅仅具有多人参加案件审理这一形式特征,平等参与、共同决策、独立审判这些实质特征的缺乏,使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与现代所说的合议制度是有差别的。下面就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合议制度的各种形态按照历史朝代的顺序略加阐释。

西周的合议制度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礼记

6楼:匿名用户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7楼:匿名用户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驶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审判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包括。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回避制度 d.两审终审制度

8楼:儒雅的酒酒酒发

错。我国没有统一的诉讼法,而是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因此,应该为: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

什么案件要通过合议庭合议?

9楼:美的整过容

不是每个案子都要合议庭合议,只有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才会合议庭合议。

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员签名。

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选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法律没有作其他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特点是: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最少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

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收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但是,由于承办人制度,法院不独立,法官素质等诸多原因,导致合议制和合议的精华(评议制度)名存实亡。处于一种审判长负责,其他陪而不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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