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概述,消费者后悔权的提出背景

2020-11-26 08:26:57 字数 3714 阅读 1797

1楼:津南风小伙

又称冷却期制度,经济法上的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合理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可以扩大生存空间。

消费者后悔权的提出背景

2楼:恰恰圣诞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

改应的环境下提出的,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

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或者叫“谁得利,谁举证”。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3楼:百度用户

买房有望获后

悔权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

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民权益的行为保护。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的召回制度。

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施前提

4楼:爱迪迪

对于后悔权能否在中国实施?假如实施,是适用于所有产品领域,还是有条件地适用于某些领域?后悔权法定化不得不考虑到几个重要前提:

首先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其次,从交易额和商品种类上做出区分,建议排除消费者对购买的易耗品、食品和贵重商品享有后悔权。另外,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不主张从商业形态上作出区分,如对远程销售适用后悔权,而对超市或便利店则不适用后悔权等。第三,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以不超过7天为宜。

从理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领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权制度,除非后悔权的行使需要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

消费者后悔权的消费延伸

5楼:爱你

有些市民在一些正规大型**购物,消费者是可以反悔的。消费者去一些大型超市购物后,如果改变主意,也可以退货。这算不算消费者拥有了后悔权?

中国当前有没有明确的后悔权概念及法律规定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后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家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在一定的日期内允许消费者退货,实际上就是赋予了消费者一种后悔权,但是当前,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后悔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引入后悔权,这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法律专家董嵘则指出,在网上销售、**销售、上门销售甚至商场销售活动中,作为一种**手段,商家会承诺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上的试用买卖合同。

但是试用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特殊情况,即除非双方约定,消费者不享有这种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后悔权。

合同法又规定了合同撤销权,即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一方可以单方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这里的合同撤销权行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显然也并非实践中出现的后悔权。

因此通常来说,合同法遵循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对于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后悔权应当是不存在的。由此看来,后悔权当前在中国尚不属于法定权利。

消费者后悔权的争议与困难

6楼:离葵

一些商家认为有些强人所难,寄过去退回来影响了自家的生意,同时在资金上无法承担退货带来的成本压力。有**店主表示,如果实施以后退货的情况太严重,也会考虑适当加价。而最让他们担心的则是遭遇“霸王”消费者,比如掉包从中获取利益会很让人无奈。

店主表示,“卖家或者买家,法律太过分偏向一方,必定是不现实的。”

此外,不少c2c卖家也已经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后悔权”,但是相应的附加条件也较为繁琐。比如,虽然加入了可退换货的服务,但不少卖家专门设立了“购前条款”,像“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买家须当快递面检查物品,否则概不退换”等。而有一些卖家,则明确规定退换货的运费需要消费者承担,如果消费者不想承担这笔钱,建议在购物商品的同时投保退货运费险。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后悔权”制度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界定、限制和处罚。制度行使后会涉及退货运费由谁承担,若完全由企业承担,会带来两个负面效果:企业不愿意执行“后悔权”,甚至会想方设法设置障碍;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行为得不到抑制。

同时,“不宜退货”商品类别若不明确,执行会产生纠纷,甚至有人会以此架空“后悔权”制度。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朱永平指出,消费者不要对这个条款寄予多大希望,如今大家对这个草案存在着误解。其实在合同法里就对消费者购买到有瑕疵缺陷的产品的维权有相关规定,这次所谓“后悔权”的引入更多的是细则方面的发布。同时,朱永平表示,国人对于欧美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误解,即便在欧美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这样的附加条款。

“即便在美国,也存在很多买卖双方由于退货引起的纠纷。

消费者的后悔权为什么不适用于线下消费活动

7楼:萋协耷冤遍菱

消费者后悔权 现行的法律体系,有没有与后悔权相冲突的内容,究竟有无必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引入后悔权并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费者和商家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拥有的知情权并不能充分实...

消费者后悔权的逐步推进

8楼:帅6子

从产品领域来讲,在中国逐步推行后悔权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此时消费者开始前所未有地关注消费品的质量和配套服务,这种情况下,承诺给予消费者后悔权成了经营者的一种竞争手段。从不断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的社会化发展方向来说,从立法上确立后悔权等其他更多的权利,也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趋势。

推行后悔权应当逐步进行,可以首先从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开始推行。因为在这些远程购物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实性能、品质,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选择权。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很好地弥补这种远程销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真正的实现。

中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所以,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出一部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以弥补法律在此类新经济行为上的缺失。

消费后悔权让谁最害怕,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1楼 匿名用户 后悔权如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话,那么仅凭消费者一方意思表示就可撤消买卖合同关系,理论上属于形成权。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2楼 百度用户 买房有望获后 悔权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 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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